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推荐3篇】

时间:2016-02-03 02:19: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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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 篇一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其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低。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个人的职业规划的变动,一些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面临辞职的情况。为了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组织的稳定运行,事业单位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人员辞职规定。

首先,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应该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接工作。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其运行和服务需要保证连续性,因此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交接工作,以确保事务的顺利过渡。在辞职申请书中,应明确辞职的原因,并提前提出辞职日期,以便单位能够及时安排后续工作。

其次,事业单位人员辞职需要经过单位的审核和批准。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其人员的流动对于组织的运行和服务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单位应综合考虑人员的工作表现、离职原因以及后续工作安排等因素,对申请进行审查。在批准辞职后,单位应与辞职人员协商制定交接工作的具体安排,确保工作的顺利过渡。

另外,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后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涉密信息。事业单位通常涉及一些商业机密或者涉密信息,辞职人员在离职后应承诺保守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此外,辞职人员还应按照单位的规定,如办理离职手续、交还工作证件和设备等。

最后,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后应与单位保持良好的关系。辞职是个人的决定,但也需要考虑到组织的利益。事业单位人员在离职后,应与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单位的声誉和利益。同时,单位也应对辞职人员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如提供离职证明、推荐信等。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既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组织稳定运行的保障。通过明确辞职申请的流程和条件,保证了辞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审核和批准的程序,保证了辞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相关规定的遵守,保证了辞职后的秩序和安全。只有在这样的规定下,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才能更加有序和稳定。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 篇三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具体如何?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规定与企业人员有所不同。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适用于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两个规定的字面上看,我们可以发现,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的“辞职权”原则上与企业单位一致,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辞职。但是,如果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就“辞职”的条件有另外约定的,那么应当适用特别的约定。结合本文前述案情来看,教师职业与其他事业单位员工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学校安排教师工作,需考虑课程安排,保障学年稳定。案例中的中学解释,学校每年会在9月开学之前安排好师资,6月召开新生家长会,7、8月进行新生家访,因此,学校才会与教职工约定提出辞职的时间为每年5月份。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某中学与俞老师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是合理且符合教学特点的,若教师可随时提出辞职,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安排及学生的学习进度,某中学作为校方,也难以对整个学校开展教学管理。据此,俞老师要求某中学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特殊情况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宜在合同中约定辞职程序。

  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已废止)(人调发(1990)19号)第七条中,作出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2016年4月,国家人社部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决定废止,不再执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这些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必须进行刚性的审批。但是我们发现,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其承担着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上述几种情况下的工作人员辞职可能会对单位乃至社会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笔者也建议,在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事业单位对这些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形下,不能再直接适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而更适宜将解聘的特殊要求,通过聘用合同另行特别约定。

  延伸阅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 养老保险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果流动到异地工作,或者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应该如何转移接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记者获悉,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离开,其养老保险关系将被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流动到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工资的12%的总和转移。

  人社部最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相应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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