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精选3篇】

时间:2018-01-07 07:41: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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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篇一

在职场中,试用期是雇主和员工之间互相了解的重要阶段。在试用期结束后,一般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然而,有时候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合同,这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员工发现自己在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他们可能会选择辞职。

当试用期结束后,雇主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可能是因为公司内部出现了变动,导致合同签订被延迟。也可能是因为公司对员工的表现不满意,所以不愿意继续与其签订合同。无论是哪种原因,对于员工来说,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都是一种失望和不公平的对待。

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对员工来说有很多不利之处。首先,没有合同意味着员工在法律上没有得到保护,他们可能会失去一些权益,比如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次,没有合同也意味着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受到了威胁,他们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此外,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也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其他公司可能会对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持怀疑态度。

面对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员工可以选择辞职。辞职是员工最常见的应对方式之一,因为他们不想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辞职可以让员工摆脱目前的困境,寻找其他更有发展机会的工作。此外,辞职也可以向雇主传达员工对于没有签订合同的不满和不公平待遇。

然而,辞职也需要员工慎重考虑。辞职可能会给员工带来一段时间的失业,而且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员工可能会面临一些经济上的困难。此外,辞职也可能对员工的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辞职可能会给其他潜在雇主留下不好的印象。

总之,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选择辞职,但需要仔细权衡利弊。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与雇主沟通,争取得到合同签订的机会。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员工都应该为自己的权益争取,追求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篇二

试用期是员工和雇主之间互相了解的重要阶段,试用期结束后,双方一般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然而,有些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却没有得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选择辞职,这是一种非常理智的选择。

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试用期是雇主了解员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阶段,如果员工能够顺利通过试用期,那么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也就是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然而,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对于员工来说,就像是将努力付诸东流,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对员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首先,没有合同意味着员工在法律上没有得到保护,他们可能会失去一些权益,比如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次,没有合同也意味着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受到了威胁,他们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此外,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也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其他公司可能会对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持怀疑态度。

面对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员工可以选择辞职。辞职是员工表达不满和寻找更好发展机会的一种方式。辞职可以让员工摆脱目前的困境,寻找其他更有发展机会的工作。此外,辞职也可以向雇主传达员工对于没有签订合同的不满和不公平待遇。

然而,辞职也需要员工慎重考虑。辞职可能会给员工带来一段时间的失业,而且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员工可能会面临一些经济上的困难。此外,辞职也可能对员工的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辞职可能会给其他潜在雇主留下不好的印象。

总之,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合同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选择辞职,但需要仔细权衡利弊。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与雇主沟通,争取得到合同签订的机会。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员工都应该为自己的权益争取,追求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篇三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醒■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 ,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

■律师解析■

关于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是否转正问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说,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依据当须依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期之后,因而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本案中,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考核结论单,且上面仅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而没有贺先生的签字,不足以让劳动仲裁员信服这份考核结论单是当时对贺先生试用期工作的评价,而不是用人单位事后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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