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契约【通用3篇】

时间:2016-04-04 02:18: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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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制契约 篇一

共同财产制契约的意义与实施

共同财产制契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这种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共同财产制契约的意义在于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防止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共同财产制契约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公平、自愿、合法。首先,公平是指在约定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劳动价值,避免一方在婚姻中过度付出而另一方却得到不公平的利益。其次,自愿是指夫妻双方签署共同财产制契约应当是出于自愿的行为,没有强迫和欺骗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最后,合法是指共同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共同财产制契约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财产的归属、财产的管理、财产的分配、财产的继承等。财产的归属是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所有权归属,可以约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财产的管理是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可以约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管理。财产的分配是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家等情况下的分配比例和方式。财产的继承是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时的继承方式。

共同财产制契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夫妻间因财产问题引发的争执和纠纷,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通过签署共同财产制契约,夫妻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提高夫妻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此外,共同财产制契约的实施还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避免因离婚等情况导致个人财产被侵害。

总之,共同财产制契约的意义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实施共同财产制契约需要遵循公平、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并明确财产的归属、管理、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内容。共同财产制契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夫妻间的争执和纠纷,提高夫妻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

共同财产制契约 篇三

立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______________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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