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顾问委任契约【精简3篇】

时间:2016-04-06 03:20: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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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顾问委任契约 篇一:理解期货顾问委任契约的重要性

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为了有效管理风险和提供专业建议,许多投资者选择委任期货顾问来帮助他们进行交易决策。而期货顾问委任契约作为双方之间确定权责关系的重要文件,在委任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首先,期货顾问委任契约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在委任过程中,投资者将一部分权力和决策权交给期货顾问,而期货顾问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委任契约应该包含双方的权力和责任的明确描述,以确保双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进行解决。

其次,期货顾问委任契约规定了委任的期限和条件。委任期限是指投资者和期货顾问之间合作的时间段,而委任条件则是指双方在合作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则和约束。在委任契约中,应该明确规定委任的期限,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委任关系。同时,委任契约还应该规定期货顾问的报酬方式和标准,以确保双方在合作期间能够互相满意。

第三,期货顾问委任契约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委任方,投资者需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委任契约应该包含一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期货顾问不得利用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高风险交易,以及规定期货顾问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报告交易情况等。这些条款的存在可以帮助投资者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期货顾问委任契约为双方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委任契约应该明确规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该采取的解决方式,比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这样可以避免争议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双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期货顾问委任契约在委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定了委任的期限和条件,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只有双方在委任过程中遵守契约的约定,才能够实现有效的合作,并取得良好的投资结果。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期货顾问时应该重视委任契约的签订,并确保其内容合理和完善。通过合理的委任契约,投资者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期货顾问委任契约 篇三

兹因甲方就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乙方已於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约供甲方审阅,乙方人员并已告知各种期货交易商品之性质,交易条件及可能之风险,双方同意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范围之约定与变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货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之相关范围系指依证期会核准之期货商品为限,前开范围经双方同意得依本契约第七条规定变更之。

第二条 提供服务之方式

乙方除於订定本契约时交付甲方相关资料外,就前条约定之顾问范围得依甲方参加之会员型态提供相关之服务如研究分析,讲习会等等。

第三条 顾问报酬与费用之给付

本契约之顾问报酬共计_________元整,甲方应於本契约签订後三日内以双方约定方式支付乙方。

除前项之报酬外,倘发生其他必要之相关费用,甲方应於乙方请求後,依实际金额给付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诚实信用原则,忠实执行业务,除应遵守法令及主管机关发布之相关函令外,并应确实遵守下列事项:

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业务关系而知悉甲方之财产状况及其他之个别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不得另与甲方为期货交易收益共享,损失分担之约定。

第五条 甲方在签订本契约前已详细阅读本契约书之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甲方系基於独立之判断,自行决定所交易之期货交易商品。

甲方之期货交易行为,系甲方与期货经纪商间之关系。乙方仅系提供期货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得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期货交易事务。

甲方从事期货交易所生之风险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负担与享有,乙方不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

甲方未得乙方之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第六条 存续期间及自动续约

本契约存续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

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契约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续约到期日之三日前,通知他方不再续约外,期满将自动续约,其後亦同。

第七条 本契约得依双方之合意或法令之变更,以书面修订之。

第八条 重要事项变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当事人双方之基本资料,组织结构有重要之变更时,应由变更之一方当事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他方当事人尽速办理契约变更。双方依本契约所为之观念通知及意思表示,应以书面方式送达当事人於本契约所载之通讯地址。

第九条 契约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得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约。甲方於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契约者,免付顾问报酬。

第十条 契约之终止

本契约於下列任一情事发生时终止之:

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契约者。

任何一方有重大违反本契约情事,经他方书面通知限期改善,违约之一方无正当理由而不改善者。

甲方未於约定时间内支付各项费用。

有前项第二款之情形时,得终止契约之一方应於事实发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他方,并在送达他方後翌日起契约终止。

终止之效果:乙方所收受甲方依本契约所缴交之各项费用将不办理退费。

第十一条 受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处分後之处理方式

乙方因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约者,乙方应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执行业务之日起,本契约当然终止,并依本契约第十条

(三)、

(四)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十三条 凡因本契约所生争议,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署後即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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