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优选3篇】

时间:2016-01-04 09:34: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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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烟台市的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供用热合同是指供热公司与居民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规定了供热公司向居民提供热力服务的相关事宜。本文将就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供热公司应当履行向居民供应热力的责任,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居民则应按照约定缴纳供热费用,并合理使用供热设施,不得私拉乱接、损坏设施等。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供用热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应明确供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供热费用是指居民使用供热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基本供热费和热水费。基本供热费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的供热面积和供热期计算,热水费则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的热水量计算。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供热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收据和发票。

再次,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应明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责任。供热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供热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当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时,供热公司应及时修复,确保居民的供热需求得到满足。居民在使用供热设施时应注意保养,如果发现设施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或通知供热公司。

最后,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应明确合同的解除和纠纷处理方式。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供热服务的正常进行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协商处理未完成的事项,并按照约定进行费用结算。如果发生供热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是供热公司与居民之间的一种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供热服务的正常进行。通过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相关问题,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因此,烟台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用热合同的监管力度,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篇二

随着冬季的到来,烟台市的城市居民开始使用供热服务。而供用热合同作为供热服务的重要依据,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就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进行探讨。

首先,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供热公司和居民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供热公司的公章和居民的个人章。在签订合同之前,供热公司应向居民详细介绍供热服务的内容、费用以及合同的细则,确保居民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其次,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履行应以供热公司为主导。供热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供热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供热公司还应定期检查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时发现和修复设施故障,确保居民的供热需求得到满足。

再次,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履行也需要居民的积极配合。居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供热费用,确保供热公司正常运营。在使用供热设施时,居民应合理使用,不得私拉乱接、损坏设施等。如果发现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居民应及时报修或通知供热公司,以便供热公司及时处理。

最后,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解除和纠纷处理应依法进行。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供热服务的正常进行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协商处理未完成的事项,并按照约定进行费用结算。如果发生供热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供热服务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供热公司和居民应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供热服务的稳定可靠。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供用热合同的监管,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号

户主:_________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

(1)24小时;

(2)17小时5:00-22:00。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48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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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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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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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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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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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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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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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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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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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1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

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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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1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2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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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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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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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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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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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

(1)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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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服务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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