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最新3篇)

时间:2014-07-04 06:13: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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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 篇一

转让合同名称: 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

合同编号: [编号]

甲方(转让方): [甲方名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乙方名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并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愿意以赠与方式将其所有的财产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财产的描述

甲方以赠与方式将其仅有的财产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列举具体财产描述):

[财产描述]

第二条 转让的权益和义务

1. 甲方确认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并保证该财产不存在任何担保、抵押、债权纠纷或其他限制性约束。

2. 甲方无条件且无偿地将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该转让并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3. 甲方将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协助过户等。

4. 乙方承诺在接受该财产所有权后,将尽到对该财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或处置该财产。

第三条 免责声明

1. 甲方保证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合法且不受任何限制,如因该财产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2. 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和事后,互不承担因合同履行所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 篇二

转让合同名称: 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

合同编号: [编号]

甲方(转让方): [甲方名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乙方名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并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愿意以赠与方式将其所有的财产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财产的描述

甲方以赠与方式将其仅有的财产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列举具体财产描述):

[财产描述]

第二条 转让的权益和义务

1. 甲方确认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并保证该财产不存在任何担保、抵押、债权纠纷或其他限制性约束。

2. 甲方无条件且无偿地将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该转让并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3. 甲方将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协助过户等。

4. 乙方承诺在接受该财产所有权后,将尽到对该财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或处置该财产。

第三条 免责声明

1. 甲方保证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合法且不受任何限制,如因该财产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2. 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和事后,互不承担因合同履行所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 篇三

缘起:亲人因职业病死亡 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执行: 财产执行一波三折 讨债之路困难重重

法院宣判结果下来了,但执行的道路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原来早在2003年11月7日,李海就将自己仅有的房屋和门面赠予其岳父印天(化名),并于当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虽然一审判决生效后,孙大之子及父母向璧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告李海此时却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结局:赠房逃债行为无效 法院查明予以撤消

2007年9月,该

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孙大之子及父母要求对李海将自己所有的门面赠予岳父印天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经重庆市一中法院查明,印天受赠后并未居住该房,租给他人使用至今。2005年6月22日,被告李海还用自己赠予给印天的该住房和门面作抵押担保,向璧山县来龙信用社贷款6.8万元,并于一年后归还贷款,该信用社已解除了对该房屋和门面的抵押。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孙大在李海开办皮鞋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死亡,李海应予赔偿,法院也作出相关生效判决。李海在侵害行为及侵害后果明确发生后,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付,致孙大死亡的损害赔偿不能实现,因此,孙大之子及父母要求撤销李海赠予门面给其岳父印天的诉讼请求应予主张,故依法判决赠予无效。

转让合同: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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