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精简3篇)

时间:2011-08-03 03:24: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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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篇一

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能够保障租房双方的权益,确保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本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指南。

首先,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合同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2.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出租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人提供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明:出租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房屋租金发票:出租人需提供房屋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证明等。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接下来是具体的办理流程:

1. 在指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2.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准备好的材料一起递交至窗口工作人员。

3.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会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工作人员)。

4. 缴费完成后,工作人员会进行归档,并向申请人提供《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时间通常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以选择现场领取证明或者邮寄到指定地址。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总的来说,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不复杂,只需准备齐全的材料,按照指南的流程进行办理即可。这一程序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租房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租房双方提供更多的保障。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篇二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的发布,为上海市的租房市场注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本篇文章将继续为大家介绍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指南。

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准备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完整的材料,将会影响申请的进程。

2. 办理过程中,要保留好所有的缴费凭证和办理单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凭证和单据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3.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咨询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办理进度和时间安排,以便及时掌握申请的情况。

4. 如果申请人需要邮寄证明,建议选择可靠的快递方式,并保留好快递单号,以便查询邮寄进度。

5. 如果申请人不清楚某些材料的准备要求,可以事先咨询工作人员或者查阅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总的来说,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只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准备材料,并按照流程办理,一般都能够顺利完成。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租房市场,提升租房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租房双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指南,为大家的租房之路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篇三

  受理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意只有“居住”用房方可进行备案,厂房及商铺均不在备案范围之列。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曹路镇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拓展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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