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推荐6篇)

时间:2014-09-08 01:30: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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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企业来说,合同的管理至关重要。合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本文将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作为企业与外部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合作方之间的约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将导致合同风险的增加,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环节。在合同签订阶段,企业应该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要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合同履行阶段,企业应该建立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合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合同终止阶段,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为了有效管理合同,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其次,加强合同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同风险。再次,加强与外部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合同管理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将导致合同风险的增加,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管理好合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合同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与外部合作方的合作关系,更关乎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建立合同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管理的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和探讨。

首先,合同管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合同是企业与外部合作方之间的约定,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合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合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合同管理办法的建立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环节。在合同签订阶段,企业应该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要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合同履行阶段,企业应该建立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合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在合同终止阶段,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同时,企业可以加强与外部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合同管理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总之,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企业全面考虑,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管理好合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1.总则

  1.1目的

  1.1.2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2.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各下属经营单位及各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合同主体

  2.1《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集团本部或某一下属经营单位、某一下属分支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2.2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原则上公司一方为员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构。集团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各人力部门主导与其签订;下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由所在法人机构与其签订,但以下两种情况由各单位总部签订:

  2.2.1各经营单位总部招聘并派驻各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

  2.2.2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合同约定

  3.1劳动合同期限

  3.1.1原则上,新员工入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也为3年。

  3.2劳动合同内容

  3.2.1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用《劳动合同书范本(深圳市)》签订。若下属经营单位或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范本的,则使用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

  3.2.2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3.2.2.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2.2.4乙方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必须按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方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3.2.2.5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

  3.2.3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2.3.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不具体标示。可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处理。

  3.2.3.2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用斜线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2.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劳动合同签订

  4.1.1新员工报到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时未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所在单位人力部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30天内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HRMS系统。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4.1.2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沟通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

  4.2.1员工因晋升、调动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机构、岗位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将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的调整。

  4.2.2由于户口迁移、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各单位人力部门需与员工进行相关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需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4.2.3.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

  4.2.3.3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4.3劳动合同解除

  4.3.1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单方面因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提出辞职申请,属员工辞职的则按辞职申请中审批的“最终确认的离职日期”解除合同。

  4.3.4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4.3.5.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5.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3.5.4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4.3.5.5欺诈客户、欺诈公司,虚假报销的;

  4.3.5.6兼职竞争对手或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

  4.3.5.7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的;

  4.3.5.8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

  4.3.5.9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的;

  4.3.5.10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的;

  4.3.5.11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证件、工作经历、体检等资料有欺诈行为的;

  4.3.5.1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4.3.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4.3.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4.3.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7.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终止

  4.4.1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4.2.1公司或相应下属机构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集团内部各单位、各机构间调动,与单位或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4.4.2.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集团各下属经营单位、各下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门专人进行管理,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5.1.2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者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本人时需员工签收,见《劳动合同签收表》。

  5.1.3劳动合同的管理者必须实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将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的上级

  主管,征询是否需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意见;

  5.1.3.3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完成合同续签手续;

  5.1.3.4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完成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5.1.3.5经协商后若员工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并将申请留公司存档;

  5.1.3.6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

  5.1.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员工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5.1.3员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5.2劳动合同鉴证

  5.2.1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5.3监督与检查

  5.3.1集团人力部对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与权力。其中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与检查原则上采取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的时效性;

  5.3.1.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5.3.1.3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规范性(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合同签章等);

  5.3.1.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5.3.2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集团人力部对相关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及人力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6.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部。

  6.3附件:

  6.3.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6.3.2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样本)

  6.3.3《劳动合同签收表》(样本)

  6.3.4《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样本)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五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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