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优秀3篇)

时间:2012-05-04 04:43: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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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一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合同的订立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如果不遵循一定的原则,就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甚至引发纠纷。因此,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并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或误导。只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一方被迫或者被欺骗签署合同时,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了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或者剥削。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订立的基本道德要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得以欺诈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只有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信守承诺,才能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合同订立的法律基础。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合同才能够发挥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五、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合同订立的目标之一。合同的内容应该合理公正,不得对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合同才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能够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就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合同的订立应该考虑到具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环境,灵活运用各种合同条款和保障机制,以达到更好的交易效果。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只有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够发挥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二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工具,其订立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并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或误导。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基于自愿的意愿,只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一方被迫或者被欺骗签署合同时,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了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或者剥削。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占据了明显的优势地位,剥夺了对方的平等权利,合同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订立的基本道德要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得以欺诈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只有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信守承诺,才能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对方受到损失,合同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四、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合同订立的法律基础。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合同才能够发挥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如果合同的内容或者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违法行为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合同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五、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合同订立的目标之一。合同的内容应该合理公正,不得对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合同才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如果合同的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导致一方受到压迫或者损失,合同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和公平等基本原则。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合同才能够发挥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合同的订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交易对象的特点,灵活运用各种合同条款和保障机制,以达到更好的交易效果。

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三

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也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

  劳动合同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应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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