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分类【最新3篇】

时间:2011-06-04 06:48: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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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分类 篇一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或者不可能完成时,相应的责任可以被免除。合同法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分类,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以及合同的约定。下面将对这几种免责事由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战争、罢工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是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非人为的,无法通过合理措施预见或避免;其次是不可抗力事件必须与合同的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是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不能克服的,即不能通过合理的努力克服或避免。

其次是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等。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时间为某日,但实际上由于甲方的过失导致货物未按时交付给乙方,此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免除责任。例如,如果乙方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甲方可能无法免除责任。

最后是合同的约定。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责事由,即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约定的免责事由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在约定免责事由时应当明确、具体,并且需要经过双方自愿的同意。

综上所述,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以及合同的约定。在面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地免除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具体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免责事由的要求,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分类 篇三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分类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下面小编收集整理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分类,欢迎大家参考以及阅读!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又分:

  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

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分类【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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