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篇一
婚内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于约定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最新的法律条文是否赋予婚内协议以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婚内协议应该具备法律效力。他们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该享有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通过协商达成一份合理的婚内协议。这样的协议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满足夫妻双方的特殊需求。此外,婚内协议还可以提供一种解决婚姻纠纷的方式,避免夫妻关系因为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而破裂。因此,赋予婚内协议法律效力是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然而,也有人对婚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不应该轻易地由个人意愿来决定。如果婚内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些弱势群体中。例如,婚内协议可能被富有的一方利用,使贫穷的一方损失更多。此外,婚内协议还可能对子女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用可能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需求。因此,是否给予婚内协议法律效力需要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最新婚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赋予婚内协议法律效力有其合理性,但也需要注意协议对夫妻双方的平等保护和对子女权益的尊重。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婚内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只有这样,婚内协议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
最新婚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篇三
2017最新婚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最新婚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婚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关于财产以及子女归属问题的协议以女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男方抚养的约定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男女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还应就婚生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就离婚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起诉,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当事人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婚生女抚养及相关的探视等问题作出判决。
同时,如果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女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女方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之,如果在男方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协议也应有效。
二、不同婚内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
1、关于再犯就离婚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为了离婚而设
置附带条件在起诉离婚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保证书中所记载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仍可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之一。离婚具不具备法定条件,还得依靠当事人对证据得收集,简单的一纸保证书恐怕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2、关于离婚时财产处分的保证
对于“财产归对方所有”等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单方对财产怎样分割的保证。在能证实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3、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保证
我们经常说约定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契约中约定任何内容。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当婚姻问题需要对子女抚养予以明确而双方争执不下时,一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承诺的效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对法庭的判决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再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再发生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 其实立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对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保证书非但没有起到保险的作用反而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笔。在婚姻生活中,犯错了改过来还有机会,如果一错再错,再多保证书也换不来从前的美好姻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