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通用3篇】

时间:2014-09-05 09:15: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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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 篇一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是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本篇文章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规定。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和责任、附则。在总则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的各方适用。同时,规定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

在合同的订立章节中,明确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重要事项,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合同的履行章节中,规定了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并负责工程质量的合格。同时,发包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章节中,明确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而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并在解除后按照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合同的违约和责任章节中,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附则章节中,对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还指出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通过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各方在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例的出台也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 篇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本篇文章将从另一个角度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意义和作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对该条例内容的研究和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主要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责任等方面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进行了规范。

首先,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重要事项,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方面,该条例规定了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并负责工程质量的合格。与此同时,发包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而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并在解除后按照约定处理相关事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防止因为变更和解除引发的纠纷。

最后,在合同的违约和责任方面,该条例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各方的行为,促进合同的诚实守信。

通过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的出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它不仅有利于维护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益,还有助于推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的发展。因此,各方在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工程的质量。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 篇三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全文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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