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全文(精选3篇)

时间:2012-06-09 04:45: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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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全文 篇一

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经济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经济合同的违约和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经济合同法明确了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确保了经济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了经济交往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经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协商和签订,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合同文件。经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再次,经济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环节。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如果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或者需要变更,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同的变更。

最后,经济合同的违约和解除是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因素。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违约纠纷,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济合同法全文对我国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规范了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交往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方当事人应当熟悉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开展经济活动,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经济合同法全文 篇二

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经济合同的种类和特点、经济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广泛。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适用于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无论是私营经济还是国有经济,无论是内地经济还是港澳台经济,都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规定确保了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广泛,能够满足各类经济主体的需求。

其次,经济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多样。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合作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多种形式。每种经济合同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定,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种类,并明确合同的约定和责任。

再次,经济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效力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的约定。经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情况,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经济合同法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规范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石,经济合同法的实施和落实将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总之,经济合同法全文对我国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规范了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交往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方当事人应当熟悉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开展经济活动,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经济合同法全文 篇三

经济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一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一、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的责任:
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拖延进度,应偿付因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二、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的责任:
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第五十三条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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