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篇一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该法律共有七章,涵盖了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进行逐章解读。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其中明确指出,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关系。该章还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
第二章是合同的订立,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素。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工程的内容、工期、质量、价款等重要事项。同时,合同的订立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是合同的履行,明确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四章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记录。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一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等。
第五章是合同的转让和受让,明确了合同的转让和受让的条件和程序。合同的转让应当经原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书面手续。合同的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六章是争议的解决,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解决的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及时。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法律的适用、施行日期和相关法律的废止等内容。同时,明确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总体来说,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它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篇二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该法律共有七章,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合同的订立是建筑工程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工程的内容、工期、质量、价款等重要事项。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
其次,合同的履行是建筑工程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另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是建筑工程合同法中的重要方面。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记录。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一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等。
此外,建筑工程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转让和受让、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合同的转让应当经原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书面手续。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最后,建筑工程合同法还包括了法律的适用、施行日期和相关法律的废止等附则内容。同时,明确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总体来说,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保护建筑工程合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它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篇三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2017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面是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2017,欢迎阅读。
建筑工程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
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拓展阅读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步骤
第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第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但根据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即严格地经过招标、投标和决标3个阶段。《合同法》第271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允许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标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