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优选3篇】

时间:2011-02-07 04:23: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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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篇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法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

2.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3. 解除事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

4. 解除权行使:解除权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公平合理。具体程序如下:

1. 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帮助。

2. 提前通知: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赔偿。

3. 劳动争议处理:如果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或变更。具体效果如下:

1. 解除后的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可以享受解除合同的相应权益,如解除通知期间的工资、解除经济补偿等。

2. 解除后的义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如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设备等。

3. 解除后的争议处理: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它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进行充分的协商,并按照程序办理解除手续,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 篇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它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合同期满: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 解除事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

3. 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4. 解除权的行使: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行使解除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5. 解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解除赔偿。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公平合理。具体程序如下:

1. 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帮助。

2. 提前通知: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赔偿。

3. 劳动争议处理:如果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或变更。具体效果如下:

1. 解除后的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可以享受解除合同的相应权益,如解除通知期间的工资、解除经济补偿等。

2. 解除后的义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如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设备等。

3. 解除后的争议处理: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解除,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进行充分的协商,并按照程序办理解除手续,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 篇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单位解除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工会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

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工会 全体职工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者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员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预告期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1)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约定解除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符合时,合同解除。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当约定情形发生时:

  (1)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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