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精选3篇】

时间:2017-01-01 01:11: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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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篇一

随着中国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寻求就业机会。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外国人的权益,促进外国人与中国企业和社会的良好互动。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一般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外,外国人还需要获得相关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这些文件是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基础,没有这些文件,外国人将无法在中国合法工作。

其次,中国政府对外国人的就业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期间,还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中国政府还鼓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为外国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这为外国人提供了更好的就业环境和发展机会。

最后,中国政府对外国人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也进行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权益。中国政府还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外国人的工资待遇不低于中国国内劳动者的水平。

总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外国人在中国找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外国人与中国企业和社会的良好互动。希望通过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就业,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做出更大的贡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篇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外国人在中国找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工作提供了保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吸引外国人来到中国工作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外国人提供了一个稳定和有保障的工作环境,这将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工作,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其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中国的企业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吸引外国人的加入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思路和创新能力。然而,在吸引外国人来到中国工作的同时,中国企业也需要适应和应对外国员工的管理和文化差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管理外国员工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促使企业加强对外国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企业的国际化水平。

最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也为中国和外国人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提供了机会。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不仅可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也可以将自己的文化和经验带给中国,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同时,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经验也将丰富自己的人生经历,增加自身的竞争力。

总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外国人在中国找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希望通过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就业,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做出更大的贡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篇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 、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了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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