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精彩4篇)

时间:2019-08-05 02:46: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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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 篇一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合同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合同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要素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探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合法的标的物、合法的形式以及能够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只有满足这些要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无故不履行、迟延履行、不符合约定质量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形式的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措施。

最后,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当合同履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而合同的变更则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是合同法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实现合同的公平和合理。

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合同的定义、要素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合同法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实现合同的公平和合理。

合同法论文 篇二

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合同法的适用提出了挑战。本文将从合同的自由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的创新等方面探讨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首先,合同法的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由意志和平等地位。在自由原则下,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合同的订立不受外界干预和强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强势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合同约定。因此,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公平原则的适用。

其次,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公平原则强调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强势当事人对弱势当事人的不公平合同约定,促进合同的公平和合理。

最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还包括合同法的创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例如,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新形式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法需要不断创新,适应新形势下的合同实践。合同法的创新包括对新形式合同的规定、对新问题的解决等,以保持合同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包括加强公平原则的适用、推动合同法的创新等。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坚持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实现合同的公平和合理。

合同法论文 篇三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 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

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2]周枏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龙卫球 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

  [4]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5]王利明、崔建远 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6]王利明 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7]彭万林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

  [8]黄名述、张玉敏 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合同法论文 篇四

  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人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

  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鼓励交易原则)

  (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但是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鼓励交易中的“交易”应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对那些不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外,过错方还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况内,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允许变更或者撤销;在可变更、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对无名合同采取宽容的政策,

  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

  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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