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优选3篇】

时间:2019-05-03 04:17: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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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篇一

近年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了更好地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特向各位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借款合同的审查。在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特别是对于以高利贷为手段的借款行为,要更加谨慎地予以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借款合同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注重借款合同的明示约定。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关注合同中的明示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借款合同中的明示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无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严格借款合同的履行要求。借款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避免将经济困难的借款人过度追偿,导致借款人生活无法为继。

最后,加强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恶意拖欠债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确保合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对借款人的过度惩罚。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官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监管,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特向各位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在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借款合同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于以高利贷为手段的借款行为,要更加慎重地予以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借款合同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注重借款合同的充分约定。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重合同中的充分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无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加强借款合同的履行监督。借款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避免将经济困难的借款人过度追偿,导致借款人生活无法为继。

最后,加强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官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篇三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x

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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