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最新3篇】

时间:2013-07-08 03:42: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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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 篇一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当船只在海上遭遇危险或遇险时,船主与救助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旨在规定救助人为救助船只和船员所提供的救助服务和补偿方式。海难救助合同是海上运输业中非常重要的合同之一,它不仅保障了船只和船员的安全,也维护了海上运输秩序和安全。

海难救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救助人的义务和责任:救助人在签订合同后,有义务及时出动救助船只和船员,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救助人需要保证救助船只和船员的安全,并尽力避免进一步的危险。同时,救助人还要提供合理的补给和住宿条件,确保船只和船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船主的义务和责任:船主需要积极配合救助人的救助行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同时,船主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救助人的费用,包括救助船只和船员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船主还要承担因船只遭受损失而导致的后续费用和赔偿责任。

3. 救助费用和补偿方式: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为救助船只和船员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船只的修理费用、人员的医疗费用、救助船只和船员的补给费用等。救助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是船主先垫付,然后在事后由船主向救助人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一般根据救助人提供的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据确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来解决争议。

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救助行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救助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海难救助合同也涉及到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家法律的适用,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考虑到国内外法律的规定。

总之,海难救助合同是保障海上运输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为救助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救助行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合同的内容也需要符合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助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安全,保障船只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海难救助合同 篇二

海难救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涉及到海上运输领域的安全和救助行为。在海上运输中,船只和船员面临各种风险和危险,当他们遇到海难或遇险时,救助人的出现和救助行动的展开就显得尤为重要。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旨在保障海上运输的安全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救助人的义务和责任:救助人在签订合同后,有义务及时出动救助船只和船员,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救助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救助能力和设备,以应对不同的救助情况。同时,救助人还要提供合理的补给和住宿条件,确保船只和船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船主的义务和责任:船主需要积极配合救助人的救助行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船主应当全力配合救助工作,确保救助行动的顺利进行。船主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救助人的费用,包括救助船只和船员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船主还要承担因船只遭受损失而导致的后续费用和赔偿责任。

3. 救助费用和补偿方式: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为救助船只和船员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船只的修理费用、人员的医疗费用、救助船只和船员的补给费用等。救助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是船主先垫付,然后在事后由船主向救助人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一般根据救助人提供的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据确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来解决争议。

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保障船只和船员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救助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船只和船员的生命安全,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安全。同时,合同的内容也需要符合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海难救助合同是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范了救助行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救助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保障船只和船员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双方需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救助行动的顺利进行。

海难救助合同 篇三

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

(八)、

(九)、

(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

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

七、

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被救助方(盖章):_________救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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