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屋租赁需求逐渐增加。在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将对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帮助租赁双方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一、合同主体及租赁物信息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合同主体的信息,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同时,还需要详细描述租赁物的情况,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格局等。这些信息的明确可以避免双方在后续的租赁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赁期限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租赁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租赁期限的具体时长。此外,还需要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租金的调整方式。这些细节的明确可以避免租赁期间的纠纷。
三、租赁条件及履行义务
在合同中,租赁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保证房屋的完好、安全、卫生等;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按时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权等。承租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按时支付租金;爱护租赁物,不得损坏;不得擅自转租等。租赁条件和履行义务的明确可以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违约责任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可能违反合同的约定,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必要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违约金的支付、合同解除等方面的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的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五、其他约定事项
除了以上内容,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如物业费、水电费的支付责任,房屋维修和装修的责任划分等。这些约定事项的明确可以避免双方在租赁期间的纠纷。
综上所述,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详细了解合同的各项内容,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二
在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将从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介绍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帮助租赁双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
一、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应当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所等,以及租赁物的具体情况。此外,还需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租赁条件和履行义务等内容。在签订合同时,租赁双方应当注意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完好、安全、卫生等;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按时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权等。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爱护租赁物,不得损坏;不得擅自转租等。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共同维护房屋的安全和秩序。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青岛市的租赁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租赁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是租赁双方需要重视的内容。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详细了解合同的各项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租赁的正常秩序。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三
托人甲(出卖人)
委托人乙(买受人)
居 间 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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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说的“居间”是指“媒介居间”,即居间人同时接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将有关订约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媒介居间人的报酬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的行为。媒介居间人应该是具备经营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况的当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标的情况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有关房屋租赁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居间人不得干预(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议);居间人的报酬经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居间人在合同中填写。
四、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员,属第二条中所指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依法取得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合同前,对居间人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介资质等情况有知情权;居间人对委托人或对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权情况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
六、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1990)250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九、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5年5月 日
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编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租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人乙(承租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间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租赁、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室,共 套,
其设计结构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属为 ,
房产证号 ,房屋落成时间为 年 月,
其他情况 。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
见附件1)
1、为委托人甲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寻找承租人,并将该房屋
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承租人。同时,将承租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
2、
3、
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
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 市 区
地段承租 房屋 套,面积为 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承租房屋的目的。
2、
。
3、
。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
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 %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 、
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委托人乙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 。
交付方式: 。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小写 、大写 元,委托人乙:小写 元、大写 元。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 。
交付方式: 。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
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 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50%。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租赁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
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
款的 %。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并给经纪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
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 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 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 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赔偿于居间人。
4、 。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各具一份,
备案一份。
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居间人签章
签章 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