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篇一
在北京这座人口密集的城市,房屋出租市场一直都非常活跃。为了保护租客和房东的权益,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该合同是租客和房东之间的约定,确保双方在租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合同应包含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租期等。这些信息对于租客和房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租金的支付和房屋的使用期限。同时,合同还应明确房屋的用途,例如住宅、商业或办公等,以避免违规使用房屋而引发纠纷。
其次,合同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一般来说,房租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季度或年支付。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合同都应明确支付时间和地点,并约定逾期付款的罚金和利息。这样可以避免租客拖欠房租或房东变相提高租金,保障租客和房东的权益。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房屋的维修责任。租客在租赁期间应保持房屋的清洁和整洁,并承担正常磨损和损坏的维修费用。而房东则应负责大修和重大损坏的修复费用。这样的约定可以避免在房屋维修问题上产生争议,使双方能够更好地维护房屋的使用和价值。
最后,合同应包含租赁解除的条款。无论是租期到期还是提前解除合同,租客和房东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这样可以避免租客或房东在解除合同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总的来说,签订一份北京房屋出租居间合同对于租客和房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份合同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保护,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在租赁房屋时,租客和房东都应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并确保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良好的租赁关系,让双方都能够满意地完成租赁交易。
北京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篇二
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是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范了租客和房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租客和房东应该了解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合同应包含准确的房屋信息。这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这些信息,并确保它们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发现任何错误或矛盾,应及时与房东沟通并要求修改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房屋信息不准确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合同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租客应了解租金的支付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以及支付的具体日期。同时,合同还应规定逾期付款的罚金和利息。租客应按时支付租金,以避免违约和纠纷的发生。对于房东来说,合同中也应明确如何处理租客逾期付款的情况,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此外,合同还应包含房屋维修和保养的责任。租客应保持房屋的清洁和整洁,并承担正常磨损和损坏的维修费用。但对于大修和重大损坏,房东应负责修复费用。合同中应明确维修责任的分配,以避免因维修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最后,合同应包含租赁解除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应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无论是租期到期还是提前解除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中的规定,并确保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有效。这样可以避免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北京房屋出租居间合同对于租客和房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保护了双方的权益,规范了租赁关系,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对待合同的条款和注意事项,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和合法性。只有这样,租客和房东才能够在租赁过程中享受到更好的保护和服务。
北京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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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