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通用6篇)

时间:2017-01-09 02:31: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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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篇一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出租方)

姓名/名称: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承租方)

姓名/名称: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拥有的公寓房屋进行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租赁房屋信息

1. 出租房屋的地址为:_______,具体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房屋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

2.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

3. 租金为每月_______元,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条件

1.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按时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欠款金额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4.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需改动,需提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应按时返还房屋,并保持房屋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租赁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时返还房屋或返还的房屋有损坏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的全部押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篇二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出租方)

姓名/名称: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承租方)

姓名/名称: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拥有的公寓房屋进行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租赁房屋信息

1. 出租房屋的地址为:_______,具体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房屋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

2.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

3. 租金为每月_______元,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条件

1.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按时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欠款金额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4.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需改动,需提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应按时返还房屋,并保持房屋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租赁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时返还房屋或返还的房屋有损坏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的全部押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篇三

内容简介: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房屋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地点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镇江 市 大路 镇 闸南街41号 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使用面积400平方米)及所属院子和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形式及期限

1、租赁形式:按年租赁一次性包干的形式。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一年(乙方可根据施工因素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后,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租期)。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总数额为 叁万 元,月标准 2500 元,交付租金的周期为 年付 。

2、甲方收乙方押金 20xx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房屋打扫清洁,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20xx元。

3、乙方因施工因素等原因可以提前撤离或迟延撤离,双方同意租金以上述月标准计,按实际租赁期间计算。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及添附

1、甲方承诺租赁房屋手续合法,产权清晰,无任何争议,甲方有权独立处分房屋(若有共有人,甲方承诺已经取得了全体共有人的授权)。乙方对租赁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非法目的。

2、在不影响租赁房屋主体安全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到期后附属的不可移动、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利用价值不大)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3、乙方有权将房屋用于办公、居住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和帮助,互不干扰对方的工作和生活。

2、如因甲方房产归属、房产史等原因,当地政府或个人对此提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和经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解决而不得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房屋周边的各种社会关系,确保乙方的工作、生活和车辆进出等不受外界干扰。

4、按照乙方入住前的需要,甲方应配备满足乙方需要的供电照明、给水排水设施和停车位,确保供电照明给水排水条件满足乙方的日常工作、生活的需求。

6、甲方负责乙方水、电、停车位使用的联系等工作,确保乙方的水、电、停车位使用正常。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数量以实际水电表发生数量为准。停车位无偿使用。

7、租赁期间,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需要修缮维护的,由甲方负责。

8、为便于办公、居住和生活,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对甲方房屋进行局部改造,改造施工由乙方自行安排,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房屋租赁到期后,乙方撤出乙方所有人员物件,保证房屋主体结构不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清理房屋后将正常使用后合理状态的房屋移交回给甲方。

10、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甲方要确保乙方的所有人员和物品能按时撤出而不受任何影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租赁双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违约方须赔偿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妥时,双方约定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宜

在租赁期内如有政府行为拆迁等,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剩余房租费,并协助乙方寻找同等面积的新住房。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 个月提出,并经出租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困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中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

入基于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发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

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绚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地产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 篇六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承租位于《 》房屋,每年房租 .00元,用于从事住宿。

二、合同签订后,一次交 年的房屋租金,合同时间为 1 年,交纳房屋租金时要求交押金 ( .00 )元(该款不计利息),租赁期间,押金不抵房屋租金。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后,乙方承租的房屋门窗、家具、使用的水电表等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并在房租水、电、等均结算清楚后,押金如数退回。

三、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交,费用逾期不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甲方保证乙方承租时房屋、门窗完好,上下水道畅通,水、电计量准确;乙方对承租房屋设施爱护之责,不得对室内装修进行损坏,否则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在承租期间,门窗、水、电表、门锁、卫生洁具,家具等设施中有损坏,恢复原貌赔偿,防盗门锁由乙方自费更换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六、在租赁期间,如遇甲方因建设改造的需要而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不得提出补偿要求,但甲方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合同期不满,乙方租赁时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不满退房,所剩的房租和押金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视情节进行处罚或报公安处理;

1、在承租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2、违反消防法规、在承租房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

3、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一个月;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改变房屋结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或将此房再租他人;

八、乙方在签定合同时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详细地址;

九、租赁期限:商定期为 20xx年 月 日起至 20xx年 月 日止;

十、本合同有效期从20xx年 月 日起至 20xx年 月 日止. 本协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寓房屋租赁保证合同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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