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承包合同管辖【推荐6篇】

时间:2012-06-08 08:49: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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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承包合同管辖 篇一

选矿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在选矿承包合同中,管辖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性和争议解决的途径。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选矿承包合同管辖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的管辖权应当由合同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可以选择将合同管辖权交由国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处理。然而,在选矿承包合同中,由于其特殊性,双方往往会选择将管辖权交由国内法院处理。

其次,选矿承包合同的管辖权选择国内法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选矿承包合同的履行地通常是在国内,因此国内法院具有更多的实际执行力。其次,选矿承包合同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这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资源,因此国内法院更有能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再次,选矿承包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进行审理,而国内法院更容易找到具备这些条件的法官。

然而,选矿承包合同管辖权选择国内法院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国内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较长,可能会延长争议解决的时间。其次,国内法院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会对外商投资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再次,选矿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国际合作,如果争议发生在国际合作方面,国内法院可能不太具备处理此类争议的能力。

综上所述,选矿承包合同的管辖权选择国内法院是一种常见且合理的选择。然而,双方在选择管辖权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特殊性和国内法院的实际情况,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选矿承包合同管辖 篇二

选矿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在选矿承包合同中,管辖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性和争议解决的途径。本文将从经济角度探讨选矿承包合同管辖的问题。

首先,选矿承包合同的管辖权选择国内法院可以为双方提供更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国内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双方可以依据国内法律规定来解决争议,避免了对外商投资的不确定性。同时,国内法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选矿承包合同的管辖权选择国内法院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国内法院具有更多的实际执行力,可以更快地执行裁决结果,减少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在选矿承包合同中,时间和成本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选择国内法院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

然而,选矿承包合同管辖权选择国内法院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国内法院可能对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规则不太熟悉,可能会对外商投资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次,选矿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国际合作,如果争议发生在国际合作方面,国内法院可能不太具备处理此类争议的能力。

综上所述,选矿承包合同的管辖权选择国内法院可以为双方提供更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然而,在选择管辖权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特殊性和国内法院的实际情况,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以进一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选矿承包合同管辖 篇三

选矿承包合同是矿业企业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涉及到矿山开采和选矿工作。在这些合同中,管辖权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在选择管辖权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应该得到尊重。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管辖权有不同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双方能够就管辖权达成一致,那么选择管辖权就会变得简单明确。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其次,合同中的约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在选矿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归属于某个特定的法院。这种约定是有效的,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选择管辖权时,应首先参考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权,那么就应依据合同来进行选择。

最后,法律规定也是决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下,可能存在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例如,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如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等。在选择管辖权时,应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选择的法院符合法律的要求。

综上所述,选矿承包合同的管辖权选择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参考合同的约定,同时遵循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选择适当的管辖权,才能保证纠纷的公正解决,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选矿承包合同管辖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为拥有煤矿开采经营权的矿产企业,乙方为拥有三级资质矿山工程建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煤矿开采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对所承包的享有独立的采煤、经营及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开采经营及收益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产和经营环境,协调好当地干群关系,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保证乙方所需的水、电、路三通。

三、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销售的原煤产量甲方向乙方每吨交纳27元。

四、乙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爆破物资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所承包该煤矿的期间与甲方的采矿权证期间相同,即甲方的采矿权证存在,乙方的承包期间持续存在,甲方如需转让乙方所承包的煤矿,乙方有优先受让权,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投资。

六、本协议生效前的民事、经济纠纷及所有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的民事、工伤事故、经济纠纷及所发生的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履行,如有违约,责任方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总款额的20%的违约金。

八、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选矿承包合同管辖 篇五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矿山安全和生产管理,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包甲方在云南盛祥投资有限公司9#(1926主井)井下磷矿石采掘及废巷掘进劳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合同主要事项:

1、采掘范围:云南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会泽县1926主井。

2、采掘时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3、承采价格:承采价格 元/吨,铲帮按50元/立方米,不重复计算采矿工资。废巷3米×2.2米段面为620元/米。

4、承采价格包括:工人工资、保险、通风、排水、道路维修、“三材物资”、井下降底压顶井下作业面管线的照明线路的架设、井下到井口外矿石和废石的运输。甲方提供拖拉机,凿岩机给乙方,乙方负责拖拉机油、配件、凿岩机上的风管、水管及修理费用。

5、质量标准:以自然品位为标准,自然品位盛祥公司、甲、乙三方共同取样为准,终以盛祥公司为准,每下降1个品位,每吨扣5元劳务费。

6、安全责任:乙方对矿井的全部生产安全负总责,为该矿井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全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事故处理及赔偿按责任划分。

7、结算方式:根据月度产量、品位标准,每月以盛祥公司对工程验收开据完工单为准,甲方按当月产量80%进行结算,年底一次性结清。

8、甲方每月按120xx元付乙方管理工资,乙方确保每月采不低于6000吨合格矿石。

9、乙方负责组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学习,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研究制定科学、严密、有效、可行的方案,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

10、乙方负责所带工程队日常管理及每天生产安排,负责每月生产任务的完成,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现场纠正、制止工人的违规、违章行为,杜绝事故的发生。

11、乙方负责工人进场后,确保安

全生产正常,中途不满六个月无故擅自离开的,造成生产无法正常的,甲方每月扣留工人20%工资不予计发。

12、此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设定违约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选矿承包合同管辖 篇六

甲方: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矿山的资产、资源的利用率,保证资本运营的需要,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选矿厂员工的积极性,拟对国涛选矿厂现有人员工资减半(不含冬季锅炉工工资),所减工资由选矿厂承包对外加工矿石解决。矿石来源有以下二种方式来供应:1、加工浩洲矿山矿石;2、对外收购周边的矿石或带料加工;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包方式

1、选矿厂整体承包 (含设备、厂房、不包括原有的材料、 备件和易损件等)。对甲方自有的矿石乙方加工,甲方支付加工成本费用。

2、乙方自行收购和管理矿石、自行组织生产所需物资;自行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和安全进行组织和管理;甲方对自行收购和带料加工矿石的生产指标、生产成本等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私自转租,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

3、工资减半是指选厂固有人员20xx年12月份的工资标准减半(不含临时工工资,管理人员一名及维修人员一名的工资由公司全额支付)。经核定减半后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工资数额为每月-------万元。

二、承包的管理办法

1、浩洲矿山的矿石:

⑴、乙方必须无条件加工浩洲矿山的矿石,浩洲矿山的矿石汽运到国涛选矿厂所需运输费按12.5元/吨由公司承担(矿石在原矿仓处的二次倒运费,再加2.5元/吨的费用)。

⑵、浩洲矿山的矿石运至国涛选矿厂原矿仓由公司生产部、质检部、选冶部、国涛选厂共同监督检斤、取样、化验后交由国涛选厂承包人进行加工。

⑶、矿石所需加工费用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定按 100元/吨,由公司承担(包括加工矿石所需的原材料、水电、人员工资、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4)、工艺流程中的物料归甲方。

(5)、矿石加工过程中公司派人监督,甲方选冶部负责调整各类矿石的加工顺序。加工完成后,选矿流程中的物料乙方不得自行清理,如需清理须经甲方选冶部同意在派人监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所选出的精矿归甲方所有,甲方销售。

(6)、精矿销售,乙方负责清理装袋、装车,甲方按10元/吨支付费用(精矿湿重)。

2、乙方自行收购的矿石:

(1)、由乙方自行组织加工生产,一切费用自理(化验室费用及化验员工资由公司负责)。

(2)、如乙方自行收购或带料加工的矿石数量较大,生产天数不足时,可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可优先乙方加工自购矿石。购矿费用乙方自理,如购矿量较大,乙方资金短缺时,甲方可视情况提供资金支持,使用甲方资金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矿石加工的各项技术指标乙方自行管理控制,甲方选冶部给予配合。

(4)、该部分矿石的各项成本费用乙方自行控制,如出现亏损甲方不负责任。

(5)、矿石加工过程中及工艺流程清理时公司派人监督管理。

(6)、精矿销售,乙方负责清理装袋、装车、销售。

三、关于承包期间的安全管理

1、实行选厂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所有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所有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体检,并经职业病防治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离岗人员必须进行离岗体检,并将体检单原件交给公司安环部备案。

4、选矿厂必须建立上岗人员花名册,并将复印件交公司安环部、选冶部备案。

5、选矿厂必须配备一名有《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选矿厂的安全管理。

6、选矿厂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因无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7、选矿厂必须严格按环保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排放尾矿,并按“尾矿库设计方案”对尾矿库进行规范筑坝,否则出现问题,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8、选矿厂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否则因此出现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9、选矿厂必须接受公司安环部的安全监理,随时接受公司安环部的安全检查。

四、关于承包的其他相关事宜

1、乙方在承包期间如不能自购或待料加工矿石,甲方自有矿石不能满足乙方生产供应时,由乙方自行解决所需人员工资的50%(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各一名除外)。

2、选矿厂应在加工完每一类矿石后及时进行结算,每一类矿石在加工完后及时按理论回收的金属量进行结算。在加工甲方矿石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每月预支加工费,待矿石加工完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如由于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加工费造成生产无法进行,损失由甲方承担。

3、选厂承包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本次承包时间从20xx年3月18日至20xx4 年3月18日。如不继续承包,承包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在承包期内公司若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包人,并在承包人生产完所存矿石后实施,否则承包人有权生产,加完现存矿石后办理交接或继续承包使用

4、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收取一定数量的资产保证金,即人民币5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承包期内厂房、设备安全、尾矿库安全、防止资产丢失损坏。如在承包期内未发生上述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安全责任,保证金将全部退回给承包人。否则有权扣留相应金额保证金,补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不足部分责任方补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整体移交时双方对厂房、设备、办公、居住、生活等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状况以交接单形式签字确认,并附以照片。

6、在承包期间由于存在资本运营及外部的一些检查等工作,乙方必须给予积极配合,确保甲方所需要的场面及人数,所发生的乙方正常生产以外的动力费、材料费、招待费、人工费,经选冶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甲方支付。

7、在承包期间,简单的房屋维修、尾矿库维护费、道路维护费由乙方承担。涉及到房屋、尾矿库、修路、防洪、植树绿化等的大型投入甲方负责。

8、承包人有责任对承租的厂房、设备、流程进行看管。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流程,不允许改动设备,不允许乱接乱拉电源和损坏原有厂房及其他房屋结构。否则公司可在保证金中扣回。

9、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要按国家、行业、设备生产厂家和公司的房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如发现在生产过程中未执行设备维护、保养有关规定,影响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公司有权责令承包人停产,并要求承包人正常修复设备直至完好。承包人如不执行以上规定,公司可派人自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可在保证金中扣回)。承包人须配合公司所派出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

10、设备租赁的总体原则:除设备主体的关键部件正常磨损外,其它易损件、消耗品等,在租赁期满后要保证承租交接时的磨损程度。租赁结束后按承租时的标准,相互找齐费用。

11、设备易损件、消耗品的采购,以设备原厂或原标准指定采购单位。如有变化须征得公司相关部门的同意,采购不低于原厂质量标准的备件。

12、在承包前由双方人员共同对设备及设备消耗件、物资材料,包括球磨内钢球等进行清点。材料、物资等价格按公司进价转给承包人,如承包人不用,公司另行封存。

13、按国家相关规定每年向环保部门缴纳的固定性环保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14、乙方用电计费以供电单位电费收据为准,电费标准执行原有的矿山用电标准。甲方浩洲矿山生活用水所需电费经甲方根据以前非生产期间电费情况核定为每年1.8元,由甲方承担,但乙方需对浩洲矿山及选矿厂的生活用水加强管理。如供电单位的电费调整,则进行相应调整(水源井的水泵维护费用由公司承担)。

15、甲方提供供暖锅炉,锅炉取暖用煤(含停电发电供暖)、人员工资及电费由公司承担。

16、承包人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交甲方一份备案。

17、乙方须对生产进行严格管理,文明生产,不得出现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一些必要的外来参观、检查等接待活动,保证甲方资本运营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及运转检查。但乙方不得拖欠所雇用人员的工资,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保证金。

1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运行情况下所有相关手续和相关管理部门征收的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产,甲方可以顺延乙方的承包期限。停车期间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核准后,甲方承担停车期间人员工资。

19、承包期内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因素,致承包人不能正常生产的,公司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如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拖欠的人员工资、材料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并且不得影响公司自行生产或继续对外承包使用。

21、在承包期间,乙方生产所需的办公费、招待费、小车费等费用乙方自理,甲方人员去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资本运营及各大局检查所发生的招待费经甲方选冶部核实后由甲方承担,。

22、乙方收购矿石及对外加工矿石所产的产品,在收购、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

法活动,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违法活动、偷逃税款等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23、在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双方利益共赢,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时,乙方有偿提供,增值税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50%。

五、其它事项

1、合同的份数: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为赤峰市。

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且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4、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双方处理完财务、物资、设备、设施等相关手续后自行终止。

甲方: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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