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条款【经典6篇】

时间:2019-06-05 03:32: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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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买卖合同条款 篇一

在进行产品买卖交易时,合同条款的编写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条款是买卖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依据,合理的条款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并规范交易的过程。下面是一个产品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的具体规格和质量要求,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双方的需求。

二、产品的交付和验收

产品的交付和验收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关键环节。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以及验收标准。双方应在交付时进行验收,确认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有不符合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协商解决办法。

三、价格和付款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价格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或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等。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付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规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样的条款能够增强合同的约束力,防止交易中出现违约行为。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这样能够避免因争议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产品买卖合同条款的合理编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合同条款能够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交易的过程,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进行产品买卖交易时,双方应认真编写和确认合同条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产品买卖合同条款 篇二

在产品买卖交易中,合同条款的编写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条款起到规范交易双方行为的作用,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并规避潜在的风险。下面是一个产品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条款:

一、产品的名称和规格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名称和规格,确保双方对产品的认知一致。产品的名称和规格的准确描述对于双方的交易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纠纷。

二、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质量要求包括产品的技术指标、外观要求、功能要求等,验收标准包括产品的检测方法和验收标准。双方应在交付时进行验收,确认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价格和付款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价格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或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等。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付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交货时间和地点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交货地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交付方式和交货费用的承担方,以确保交货的顺利进行。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中应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能够增强合同的约束力。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产品买卖合同条款的合理编写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合同条款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并规范交易的过程,避免潜在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产品买卖交易时,双方应认真编写和确认合同条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产品买卖合同条款 篇三

卖方(甲方):签订时间:

买方(乙方):

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购买纸张,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三.交货地点:甲方仓库。

四.包装标准:按照甲方企业内控标准,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补充条款中注明。

五.货款支付方式: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根据路途远近甲方合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提出异议期限: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或派人)应对货物包装、数量、质量等事项进行验收,乙方在送货凭证上签字后即视为对甲方的货物无任何异议;货物到达乙方后,如乙方对货物包装、数量、质量等事项有异议,则应在货物到达起( 30)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八.乙方指定职员 、 、 在甲方的送货凭证上签字。

九.违约责任:如双方违约,则每日按照 0.5 %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

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产品买卖合同条款 篇四

销货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产品买卖合同条款 篇五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期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投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或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元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得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资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分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费超过原定标准购,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核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l、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l)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 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合同范本《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

,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

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相关的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英文版买卖合同 ·标准商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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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

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

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随,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 %~3 0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产品买卖合同条款 篇六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合作,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芯片买卖业务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参数对芯片进行筛选,以确保质量要求,10天内供货。乙方使用甲方的产品,必须在货到10天内给出抽样结果。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包括检测时及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甲方必须负责退货或换货。

2、甲方 年必须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向乙方供应管芯 万元,在接每月订单时如不能供应,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已接下的订单,甲方保证供应及时,如供应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一定的赔偿。

3、甲方负责将产品运至乙方单位,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4、双方在进行业务时,乙方应按每份订货单的总金额一周内把85%的货款汇入甲方帐号,以便甲方资金周转及时发货,否则拖延发货由乙方负责。

5、甲方负责按到帐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6、产品价格按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如价格有大幅度变动,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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