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实用6篇)

时间:2013-04-04 08:27: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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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沈阳这座美丽的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租房方式。通过签署合同,租客和房东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中应包括租户和房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的明确可以帮助双方在日后的租赁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联系。

其次,合同需要详细列明租房的具体信息。这包括租房的地址、房屋的面积、房屋的格局以及有关设施的使用情况等。租客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核对,确保租房的条件符合自己的需求。

合同中还需要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双方应协商一致,确立租金的支付周期和具体金额。同时,合同中还需要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

除了租金,合同还应包括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这些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合同中应明确每个费用的支付周期和具体金额,并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租期的起止时间。租客和房东应协商一致,确立租期的具体时间。合同中还应明确续租和退租的相关事宜,包括提前通知期限、违约金等。

最后,合同需要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租客和房东都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中应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例如,租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而房东有义务及时维修房屋设施等。

总之,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是租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签署合同,租客和房东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当遇到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进行解决,减少争议的发生。因此,在租房过程中,租客和房东都应认真对待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二

随着沈阳城市的发展,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成为了市场上的一种常见合同。通过签署合同,租客和房东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签署合同之前,租客和房东都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租客和房东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沈阳,租赁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租客和房东应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以便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租房的具体信息。租客和房东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租房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租客需要核实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房屋的面积、格局、设施的使用情况等。房东需要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确保租客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居住。

合同中还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租客和房东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协商一致,确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租客需要核实房东提供的租金信息,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同时,租客和房东还应商议好租金的支付周期,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除了租金,合同中还应包括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这些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租客和房东在签署合同之前,应明确每个费用的支付周期和具体金额,并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

合同中还应明确租期的起止时间。租客和房东应协商一致,确定租期的具体时间。合同中还应明确续租和退租的相关事宜,包括提前通知期限、违约金等。

最后,合同中应明确租客和房东的权益和义务。租客和房东都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中应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例如,租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而房东有义务及时维修房屋设施等。

总之,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是租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租客和房东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同时,合同中需要明确租房的具体信息、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租客和房东的权益和义务。只有在合同的基础上,租客和房东才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三

出租方(简称甲方): 田婷 承租方(简称乙方):邓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腾龙淮南花园一期34号107 的房屋(建筑面积226.3平方米),出租给乙作使用。

二、租期从20xx年12月24日起至20xx年12月23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300元整,乙方每 6 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1800 元整,并于每月的30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2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1000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物业费由乙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活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四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于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 元,上达租 月,共计人民币 元。 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住房,并且不予任何赔偿: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将房屋结构设施毁坏,按时价向甲方赔偿的。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所承担的费用: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等费用。

四、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元租房押金,防止各项费用超支。房屋承租期满,结算各种费用后,差额部分归还乙方。

五、乙方在租房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或终止本协议,如逾期不提出或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煤气表: 水表: 电表: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约日: 年 月 日

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五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年结算。每年年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沈阳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六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 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 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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