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买卖合同条件 篇一:矿产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
矿产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矿产资源的转让进行的一种法律文件。在进行矿产买卖合同的起草和签订过程中,需要明确一些基本要素,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矿产买卖合同的主体要素是买卖双方。买方是指购买矿产资源的一方,而卖方则是出售矿产资源的一方。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自己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确保自己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并具备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其次,矿产买卖合同的物质要素是矿产资源。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以确保买方和卖方对矿产资源有清晰的了解。同时,还应当明确矿产资源的产地、储存条件、采购方式等信息,以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应的规定。
第三,矿产买卖合同的价格要素是矿产资源的交易价格。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货币种类等信息,以确保买方和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且能够及时解决价格争议。
第四,矿产买卖合同的履行要素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的交付和验收、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方式、货物保险、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要素是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和责任。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的定义、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执行力和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矿产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要素、物质要素、价格要素、履行要素和违约要素。在起草和签订矿产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要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矿产买卖合同条件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买卖公墓墓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经批准建设公墓。
公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墓设置文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标的物:墓位。
墓位即墓穴、墓体、格位的统称。
标的物的使用权为乙方。
第四条墓位数量数量:__________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墓位材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墓位款项(人民币)
一、墓位总价款: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其中:
(一)墓位费: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管理维护费:________年,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三)其它费用: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墓位费的__________%作为定金,计__________元。
(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墓位总价款。
(三)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理该墓位。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使用人(未入葬)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无误同意后予以变更,不收变更费。
如甲方已制作墓碑,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七条墓位使用期限届满时需要履行的事宜:
一、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
甲方依法开展公墓经营活动,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合法权益。
二、公墓使用期限:每期使用时间为________年。
使用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时,必须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仅交管理维护费。
三、管理维护费:一次性收取,期限不得超过________年。
四、使用期届满的前________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
无法联系的,登报公告。
从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之日起________年后,乙方不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的,墓位由甲方收回,骨灰(遗体)依法集中处理,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八条甲方责任
一、因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使用人骨灰毁失的,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元。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使用人的墓碑碑文、碑体、碑座等错误或制作、安装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的,甲方负责更换、安装。
三、因甲方原因,将乙方已购墓位再次销售给
第三方的,乙方可任意选择以下一条(第__________条。)
(一)甲方退还乙方所购墓位款项,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__________%的违约金计________元。
(二)甲方在规划区内,向乙方提供同等墓型、同等材质,同等数量的墓位,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___%的违约金,计_______元
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墓碑:按甲方设计加工制作。
如乙方要求对墓碑进行特殊处理的,甲方在不影响整体环境的前提下,应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
二、碑文:甲方已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乙方要求改内容的,甲方应尊重、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因违约甲方的《墓园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凭本合同、购墓发票《墓位证》领取使用人骨灰。
第十条《墓位证》由____市民政局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乙方要求迁移使用人骨灰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费用,乙方迁移骨灰后,即放弃该墓位的使用权,本合同完全终止。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墓体损毁、骨灰毁失或因自然风化、树脂滴染造成碑体变色、损坏,甲方可采取登报公告或书面、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甲方未尽到通知义务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仲裁: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诉讼: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
甲方参份,乙方壹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本人(签字或盖章) 本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人: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矿产买卖合同条件 篇四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
出卖人: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出卖人送货;出卖人代运;买受人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货期限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按政府定价执行;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银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编: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