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协议书有啥用 篇一
同居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来规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同居关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的处理方式。虽然同居协议书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强制力,但它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和指导,帮助同居伴侣在同居关系中更好地协调彼此的利益,维护双方的权益。
首先,同居协议书可以明确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权益。在同居关系中,很多情况下同居伴侣会共同购买或拥有一些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同居协议书可以规定双方对这些财产的权益分配方式,以及在分手或结束同居关系时的处理方式,避免财产纠纷的发生。
其次,同居协议书可以明确双方在同居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同居关系中,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家务劳动、照顾养育子女等责任。同居协议书可以规定双方的分工和承担责任的方式,避免因为责任不明确而引发矛盾和争议。
此外,同居协议书还可以规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可以约定双方在同居关系中保持忠诚、互相尊重和保护对方的隐私等。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同居伴侣建立起一种健康和谐的同居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同居协议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同居伴侣之间缺乏信任或对对方的爱意不够。相反,它可以视为一种成熟和负责任的表现,是双方对彼此关系的认真态度和对未来的规划和预见。同居协议书的签订可以促使双方在同居关系中更加理性和客观地处理问题,避免情感因素的干扰。
虽然同居协议书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力,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可以通过签署协议书来表明彼此的意愿和承诺。当同居关系出现问题时,同居协议书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来维护双方的权益,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同居协议书对同居伴侣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财产纠纷和争议的发生,规范双方在同居关系中的行为,帮助双方建立一种健康和谐的同居关系。因此,对于准备同居或已经同居的伴侣来说,签订同居协议书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同居协议书有啥用 篇二
同居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同居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同居协议书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力,但它可以帮助同居伴侣在同居关系中更加清晰地界定彼此的权益和责任,避免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首先,同居协议书可以明确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权益。在同居关系中,很多时候同居伴侣会共同购买或拥有一些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同居协议书可以规定双方对这些财产的权益分配方式,以及在分手或结束同居关系时的处理方式,防止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其次,同居协议书可以明确双方在同居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同居关系中,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家务劳动、照顾养育子女等责任。同居协议书可以规定双方的分工和承担责任的方式,避免因责任不明确而引发的矛盾和争议。
此外,同居协议书还可以规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可以约定双方在同居关系中保持忠诚、互相尊重和保护对方的隐私等。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同居伴侣建立起一种健康和谐的同居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同居协议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同居伴侣之间缺乏信任或对对方的爱意不够。相反,它可以视为一种成熟和负责任的表现,是双方对彼此关系的认真态度和对未来的规划和预见。同居协议书的签订可以促使双方在同居关系中更加理性和客观地处理问题,避免情感因素的干扰。
虽然同居协议书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力,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可以通过签署协议书来表明彼此的意愿和承诺。当同居关系出现问题时,同居协议书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来维护双方的权益,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同居协议书对同居伴侣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财产纠纷和争议的发生,规范双方在同居关系中的行为,帮助双方建立一种健康和谐的同居关系。因此,对于准备同居或已经同居的伴侣来说,签订同居协议书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同居协议书有啥用 篇三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及子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
而你所提到的,所谓的"同居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只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部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应该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确认。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方面的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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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柴鸿运律师: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具有法律学、会计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06301040112、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220299667。曾经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业部第四工程局、青海海山轴承厂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的技术工作十余年,后又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长期而多领域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现在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职责。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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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xx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田丰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本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希望能为遇上麻烦的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您可以免费当面或电话(18608577762)向我咨询,我将会仔细、耐心的为您解答。我的服务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于事
田丰律师: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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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贵州
咨询: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毕节婚姻家庭律师田丰解答: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2、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4、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同居协议书有啥用 篇四
程华利 男 汉 1980年11月15日出生,系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新坪村大坡组071号,身份证号:522130198011156419
林正萍 女 汉1983年8月15日出生,系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仙寺村四组,身份证号:51052519830815514x 程华利与林正萍在广东打工自由恋爱,于20xx年9月8日在当地举行婚礼,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于20xx年5月14日生有一男孩,名叫程佳庆,因两人在婚后生活中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如下:
1、自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日起,双方不得干涉各自的生活。
2、孩子扶养问题,程佳庆由程华利承担一切扶养义务,林正萍不得承担;林正萍可看望孩子,未经程华利或监护人同意林正萍不得随意带走孩子程佳庆。
3、财产处理,婚后共装修房子三间两楼(主体是程华利的父母修建),另外厨房主间,猪牛圈五间,共计折价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在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属程华利与林正萍共同财产由程华利补偿林正萍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一切财产属程华利所有。现根据程华利的经济状况,先支付一万元现金,剩余部分贰
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付清,在这期间林正萍不得追问程华利讨要。林正萍的陪嫁及物品需要带走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带走,未带走的陪嫁及物品留给程华利与林正萍的孩子程佳庆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程华利、林正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同居协议书有啥用 篇五
男方:李**
女方:何**
第三方:陈**(男方大嫂)
李志远与何丽红于**年9月开始同居,**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志远与何丽红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美将位于厦禾路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907室的套房赠与何丽红,本协议签定后陈琪美将该房产交由何丽红掌管,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李志远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李志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丽红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该协议签定后,李志远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丽红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同居协议书有啥用 篇六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朱xxx与王xxxxx于xx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xxxx与王xxxxx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王xxxx经营管理理发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王xxxx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王xxxx所有。
三、同居期间王xxxx从新兰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春园西路xx年3月 日至xx年3月 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享有。
四、朱xxx同意向王xxxx支付现金3万元,其中2万已于xx年6月 7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 万元,现已支付。
五、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六、儿子小朱生于xx年 月 7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朱xxx抚养,王x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朱xxx独自承担。王xxx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朱xxxx不得借故阻挠。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