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经典5篇】

时间:2016-07-03 09:16: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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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篇一

保密资格认证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保密资格认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单位在进行军事科研和生产活动时能够保护国家的军事秘密,防止敌对势力获取机密信息,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优势。

首先,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责任制、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保密管理规定等内容,旨在明确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保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建立完善的保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保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等方面,旨在确保保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保密工作的职责。同时,保密人员管理制度还要求保密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保护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信息。

此外,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的保密设施和技术措施。保密设施主要包括保密办公室、保密文件柜、保密通信设备等,旨在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信息加密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旨在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

最后,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加强对外界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外来人员和设备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因此,单位需要制定严格的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对来访人员和设备进行认证和监控,确保来访人员和设备不会泄露军事秘密。

综上所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是确保国家军事秘密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设施和技术措施,以及加强对外界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单位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军事秘密,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优势。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篇二

保密资格认证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保密资格认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单位在进行军事科研和生产活动时能够保护国家的军事秘密,防止敌对势力获取机密信息,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优势。

保密资格认证的核心内容是对单位的保密能力进行评估和认证。评估和认证的依据是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标准,评估和认证的方法是通过检查和审查单位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设施和技术措施,以及对外界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情况。

首先,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是保密工作的基础,能够为保密工作提供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范,确保保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保密责任制、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保密管理规定等内容,旨在明确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建立完善的保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人员是保密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保密工作的职责。保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保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等方面,旨在确保保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保密工作的水平和效能。保密人员管理制度还要求保密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保护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信息。

此外,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的保密设施和技术措施。保密设施是保密工作的物质基础,能够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密设施包括保密办公室、保密文件柜、保密通信设备等,它们能够有效地保护军事秘密,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技术措施是保密工作的信息保护手段,能够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技术措施包括信息加密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它们能够防止信息被黑客攻击和窃取。

最后,保密资格认证要求单位加强对外界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外来人员和设备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因此,单位需要制定严格的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对来访人员和设备进行认证和监控,确保来访人员和设备不会泄露军事秘密。

综上所述,保密资格认证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护国家军事秘密的重要程序。通过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设施和技术措施,以及加强对外界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单位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军事秘密,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优势。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篇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篇四

<一> 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 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二> 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

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三> 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

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四> 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 6 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五> 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

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

/ 6 盘)。

2.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第一类许可、第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应当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

上海市国防科工办负责受理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提出的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六> 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1.质量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对于初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分系统及以上专业(含)的应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申请分系统以下的可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或者按国家标准认证的质量体系证书;

4.对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许可延续时应当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原材料研制生产单位除外)。

5.单位提供的质量体系证书应该覆盖或适应所申请的专业(产品)。

/ 6

<七> 问:保密资格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1.保密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保密资格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如申请单位暂不能提供保密资格证书,可提供保密资格批准文件或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也视为有效。

<八> 问:消防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文件之一的,视为有效:

1.申请单位提供所在地消防队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视为有效;

2.申请单位如有近2年消防管理评比证明材料且合格的,视为有效;

3.申请单位如有自行管理的消防队,提供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4.申请单位如有近2年内的消防检查记录,并且检查结果合格,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均视为有效;

5.对于租赁场地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租赁场所的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6.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申请单位,单位可提供能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消防管理情

/ 6 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可视为有效。

<九> 问:安全生产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军用火炸药、弹药、矿山和放射性核材料类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对于其他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所列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说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材料。

<十> 问:环保验收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文件之一的,视为有效:

1.申请单位提供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文件,视为有效;

2.申请单位书面说明整体环保管理情况,并经环保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后视为有效;

3.提供近1年内环境监测结果合格文件,视为有效;

4.对于租赁场地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租赁场所的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5.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申请单位,单位可提供能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环保管理情

/ 6 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可视为有效。

<十一> 问:其他辅助证明材料主要有哪些?

答:1.财务状况:申请单位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2.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3.证明申请专业(产品)能力的有关材料:如:军品或类似产品的合同、任务书或科研成果证书等;每项申请专业(产品)应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如合同和任务研制协议书过多,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封面和签字页或列清单。

4.其他证明材料

a.对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范围内的单位,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军工科研方向或生产纲领的批准文件。

b.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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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篇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资料。许可申请受理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受理条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申请许可的类别(科研或生产)和申请单位的情况,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提出需要删减的审查内容,并说明理由。主要审查: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相符;

3.删减内容的合理性。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审查:

1.法人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性;

2.证书营业范围与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包容性; 3.证书的有效期。

三、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报告。主要审查:

1.证书的有效性(单位名称、认证依据的标准、产品覆盖范围、发证日期、是否属于国防科工委认可的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或复评报告。

2.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内; >

四、保密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出具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文件。主要审查: 1.认证文件的有效性(发证机关、单位名称、保密资格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

2.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与申请的专业所要求的密级相符。

五、消防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主要审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六、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主要审查:

1.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2.是否与申报专业(产品)相符。如果申报专业涉及军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应提交由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达标证明文件。

主要审查: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如申请单位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用地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能力、与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有关的能力、任务或产品证明材料等。

申请单位如有下列证明文件,请提供:

一、军工科研方向批准文件

在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中,国家有关部门下文规定军工科研方向的批准文件;国家批复进行研制或条件建设的项目文件。主要审查:

1.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批复对象、方向任务、批复日期); 2.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与单位的科研方向是否一致。

二、军工生产纲领批准文件 在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中,国家有关部门下文规定的生产纲领批准文件;国家批复进行批生产、试制生产而进行条件建设的文件。主要审查:

1.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批复对象、方向任务、批复日期); 2.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与单位的方向任务是否一致。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经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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