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优选6篇)

时间:2017-06-01 09:14: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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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篇一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理环境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湖北省罗山县境内,总面积约为1200平方公里。该保护区地处大别山脉南麓,地势起伏,山峰连绵,海拔范围在200米至1672米之间。保护区内有丰富的水资源,包括大小河流、湖泊和山泉。同时,这里也是众多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被誉为“华中生物宝库”。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其植物资源种类繁多,有近2000种植物,其中包括罗氏铁线莲、罗山虎耳草等多种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区内还有大片的原始森林,保护了大量的野生动物,包括中国狍、獾、猕猴等多种珍稀兽类和鸟类。此外,这里还是一处重要的鸟类迁徙通道,每年有大量候鸟在此栖息和繁殖。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首先,严格限制人类活动,禁止采伐木材、破坏动植物栖息地等行为。其次,加强巡逻和监测,确保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第三,进行科学研究,了解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和物种分布状况,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的意识和认识,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工作。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效益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不仅在生态环境上取得了显著成果,也带来了丰富的社会效益。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与此同时,保护区也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推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周边经济的繁荣。此外,保护区的存在也为科学研究和教育提供了重要资源,促进了相关领域的发展。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篇二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未来发展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继续致力于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物种多样性。未来的发展方向包括加强保护区的边界管理,防止非法砍伐、盗猎等活动的发生;完善监测和巡逻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保护区内的问题;加强科学研究,提高保护区的科学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然保护意识。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合作与交流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国内外合作伙伴进行交流与合作。在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同时,也可以与其他自然保护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研、人员培训等项目,促进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公众参与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积极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可以组织志愿者参与巡逻、监测等工作,提高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开展自然保护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自然保护意识;组织公众参观和游览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保护区的价值和意义。

结语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继续努力,致力于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发展。通过加强保护工作、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合作与交流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将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造成为一个生态环境优美、物种多样、管理科学的示范区,为保护中国的自然遗产做出积极贡献。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篇三

罗 山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罗山管理局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总结及

2010年工作要点

2009年,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在自治区防火办的正确

引导下、在管理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科室、各管理站的通力协助下,在气候异常干燥、全区森林火灾多发、保护区森林资源管护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再次经受住了考验,保持了连续59年无一般森林火灾发生的成绩。现将上半年防火工作的主要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防火值班工作,落实责任,坚持做好信息报送

工作。自年初以来,管理处防火办严格按照自治区防火办要求,精心安排了“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防火值班,认真执行防火戒严期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

值班制度。同时,要求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当日值班记录,防火办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上级指示,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实行值班情况日报制(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每天17时前通过森林防火网向自治区防火办报告当天值班情况)和火灾信息统计月报制。通过公安金盾网、自治区防火网等平台实现了防火信息准确、及时的接受与报送工作。

(二)积极广泛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自治区林业局防火办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年初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协调各单位和部门,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制作宣传展版、发放宣传材料和宣传挂历防火虎“崴崴”、悬挂彩旗和横幅、设立防火警示牌、出动防火宣传车、播放森林火灾记录片、举办防火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到车站、学校、集市、保护区周边的乡村镇进行全方位的森林防火宣传。

(三)不断加强火源管理工作。加大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和提高综合防范控制能力。保护区对各管理站和护林点的人员及物资进行统一调度和周密部署,及时掌握全山防火形势。“清明”节期间采取站山头、把路口、盯坟头等超常规措施,在各重点路口和地段设置检查人员和看守人员,坚决杜绝外来火源入山,对出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派人跟随监管,用gps对坟头进行定位记录,全面掌握保护区内的坟

墓数量及分布情况,与坟主和上坟人员签订责任书的同时做好坟墓的定位看守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烧纸并提倡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祀方式。积极主动的做好“云清寺”庙会的防火与宣传工作,根据地形因地制宜的开展防控工作,设立入山防火检查站,对入山上寺和旅游观光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引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爱护森林资源.防火戒严期内,认真组织人员对保护区内存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及时消除并及时报告,确保通信畅通,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森林防火防控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退耕还林(草)地的防火工作和草原防火工作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目前退耕林地已环绕到天然林区边缘地带,如果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极易烧入天然林区引发森林火灾。二是防扑火应急预案在实践的基础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受认识水平和现有条件的局限,火灾隐患还难以完全消除。三是由于多年来未发生森林火灾,致使一些干部群众,对防火工作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

三、2010年工作要点

一、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按照防火责任制的相关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形成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防火局面。

二、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制度。执行带班值班、巡护了望、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扑火器械维修和专业扑火队管理等制度,用制度保障安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火宣传,突出宣传实效;戒严期内执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加大巡护了望力度,消除盲区盲点;加强火源管理,重点监管痴呆傻人员,杜绝闲散人员入山,尤其对偷牧、偷猎人员要严肃处理,必要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建平安沟、平安路、平安点、平安站;对扑火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补充,保证能用够用好用;加强专业扑火队伍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努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完善扑火预案。学习借鉴区内外森林防火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保护区实际,修改完善防扑火预案,让预案更科学、更实用、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组织职工反复学习、讨论和熟悉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四、定期召开护林防火联防会议,有针对性地制定联防公约,进一步明确和规定各联防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互通有无、加强合作,全面构筑扎实的森林防火体系。

五、严格按照自治区防火办的考核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开展的工作要积极开展,已经开展的工作力求完善和创新。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篇四

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资源巡护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巡护检查工作, 更好地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提高野外巡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保护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对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护区管护人员(局属职工和协管员)从事自然资源野外巡护检查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巡护制度,明确监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指定的巡护路线做好巡查。通过对固定巡护线路和临时巡护线路的检查,按照人为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干扰和破坏程度,收集各种相关数据;

(二)建立健全管辖区自然资源数据库,动植物资源监测,记录珍稀植物的发现、生长变化情况,分析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和分布,预测资源变化趋势;

(三)加强巡查管护,严格责任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协助上级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

(四)做好社区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社区群众参与

巡护中的技术性问题,综合分析巡护报告,编写每月的资源保护工作报告(月报)。

巡护员是自然保护区保护队伍的主体,是保护区巡护的具体工作者,是资源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巡护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认真做好巡护工作。

巡护员的职责包括:巡护、报告、林政执法、防火、观察、监测、保护设施的维护、社区共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管理局在每春、秋两季,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护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统计汇总后,作为对管理站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依据。

管理站每月对本辖区自然资源的全面巡护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次检查的结果作为管理站对所属管护人员实施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管理站所属管护点、管护责任区,要以月和季度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5日内,将各自区域的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站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

各管理站以半年和全年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7日内,将各自范围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局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

任区的巡护检查记录,并报所属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地调查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依次向上一级管护组织报告,不得推逶拖延、隐瞒不报。

凡属重大事项,需要向上一级报告或请求协助的,应当及时汇报情况,并积极调查处理。当发生开垦、砍伐、盗猎、火灾等重特大事件时,由管理局协调组织人员进行抓捕、清理和扑救。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要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巡护检查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上报所属负责人同意后顺延完成,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必须要按设定的线路进行巡护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巡护线路,在巡护检查中,要仔细观察和记录巡护中发现的情况,认真填写巡护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数据,严禁弄虚作假,捏造数据记录;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分配,不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站要负责对所属管护人员各项巡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开展管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指导、检查管护点及管护责任区的工作。

凡管理局要求填报的林业行政案件、野生动物调查等报

第十九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扣分项,按局、站大检查和职能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为依据。扣分标准见《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考评量化评估表》。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护区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自然保护区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巡护的目的:一是制止非法开垦、偷猎、盗伐、放牧,确保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章得以有效实施;二是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物种及人类活动的变化趋势;三是向人们展示保护区的存在,以及保护工作人员对保护工作的兴趣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巡护的作用

巡护对于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巡护,可以及时地发现和制止非法活动,如开垦、偷猎、盗伐、放牧等,确保自然保护区边界的完整性,制止群众违反保护区的规定;保证保护区的重要地带,如核心区不受人为干扰。巡护是一种间接的对群众进行“广而告之”宣传的形式,它使人们亲眼看到到保护区工作人员在积极维护保护区的完整性。此外,在巡护过程中,还可收集野生动物种群、生境、物候等方面的资料,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及物种的变化进行长期的监测,为保护区的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巡护员的职责

巡护员是自然保护区保护队伍的主体,是自然保护区保

巡护线路的选设

1、固定巡护线路的选设:固定巡护线路就是在区内选择比较稳定的,具有代表性生态系统的,巡护人员要定期进行巡护的路线。选设时不仅要保证巡护员巡护时的安全,最重要的是要贯穿辖区一定范围区域,达到巡护的目的。这种巡护路线没有上级的批准,一般是不能随意更改的,而且在不同的季节,要按规定的时间去巡护。

2、机动巡护线路的选择:机动巡护线路就是除固定巡护线路以外的巡护路线。它是机动灵活的,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地形、资源、人为活动、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等情况来随机布设。在巡护时,只是体现局部地域自然资源消长、人为活动等情况。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季节、野生动物活动繁衍时期、野生植物生长消亡时间及人为活动等情况,自行制定巡护时间和巡护次数。

3、监测样线的选设:监测样线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科学研究,因科研调查的需要,在区内选设相对固定的线路。它是根据监测对象的情况,制定科学的、适时的巡护方案。这要根据不同年份,季节气候的变化,科学的制定巡护时间和次数。

巡护前的准备工作

1、巡护人员的分工:巡护时要求至少两人以上,其分

填写标签挂牌并放入标本盒保存。对不认识的动植物,可以就地请专家鉴别或把照片发布在网上,请有关专家来鉴定。

巡护总结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动态,以巡护单位为基础,按月或季度定期作出阶段性书面总结报告。一是便于更好的总结经验,发现巡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不足,促进巡护管理的发展。二是更好的为科研调查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便于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工作。

日常巡护应该有计划地覆盖部分周边地区、所有进入保护区的道路、与村屯相接的林子、偷猎活动频繁的地带以及各种有代表性的生境。并综合考虑离管护站、管护点、驻地的距离,路线不宜太长,除特殊情况外,最好当天能够返回或到达中途哨卡。将较长的巡护路线分成若干段,有利于准确记录数据采集的地点。巡护路线的安排可考虑让两个巡护队能在某一地点汇合、交换情况,然后再返回驻地。

每一个保护区都应划分为几个巡护区,每个巡护区又可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巡护片,应该将标准的巡护路线在地图上勾画出来,并标上编号。巡护员应定期沿这些巡护路线做日常的巡护。

此外,巡护员还要进行稽查巡护,这种巡护是不定期、不定线的,是根据获得的信息来安排的,因此,这种巡护的时间和路线不能被违反者所预测。

管护站的领导要负责为巡护员制定巡护计划,并亲自带领巡护员进行巡护。

3、巡护记录的设计

巡护记录应提供3个方面的信息:

——基本情况,如天气、河流的水位、火灾、水灾、旱灾造成的痕迹等;

——遇见野生动物的情况,如数量、痕迹、尸体、幼仔的数量与身体状况等;

够的时间在野外巡护。巡护员还应参与巡护计划的制定,发表建议。每一巡护小组必须有一名组长,每一巡护组至少要由两名巡护员组成,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执法程序的需要。出发前,应该给巡护员下达明确的书面任务,以便让他们清楚本次巡护是什么形式的巡护。

5、时间安排

巡护计划应明确规定日常巡护的时间次数。日常巡护的时间应是相对固定的,每条路线每周应进行一次巡护。稽查巡护的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在旅游旺季、生产季节、狩猎季节、防火季节应加大稽查巡护的力度。

6、工具用品的准备

巡护计划应列出巡护所需的物品,并安排人员和经费,购买欠缺的物品。在巡护任务较松的季节,安排人员,检查维护野外用具,以保证巡护时所有用具处在良好状态。

7、检查监督及奖惩办法

巡护计划必须规定检查监督和奖惩办法,以保证巡护计划的顺利实施。首先应相信巡护员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巡护任务,以奖为主,惩罚为辅。无论检查监督,还是奖励、惩罚,都是为了把巡护工作做好。检查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看巡护员填写的巡护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是否做了巡护笔记,是否按原计划到达了某个指定地点等。实际上,每天完成巡护后,将巡护员填写的巡护记录收回整理,即可完成检查监

7的。这些报告不仅是巡护员工作的证明,而且还可能为将来的某个法律程序提供证据,为未来保护计划和管理措施的制定,为管理效果的评价和趋势的监测提供所需的信息。这些报告提供的信息还可构成生物资源清查和监测的重要信息。

管护站的领导应好好保存巡护记录和其他信息,每月一次将这些信息报送管理局。使用这些笔记和信息本身就是对巡护员工作的肯定和鼓励,将极大地提高他们收集信息的积极性。

将巡护员在巡护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和笔记整理后,以统计图表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反映出来,也会大大地提高巡护员收集信息的积极性。这些图表应反映出每一片区每年或每月人为非法活动的痕迹和频率、野生动物的活动痕迹和频率以及其他一些具生物学兴趣的现象如树木的开花与结果等。

为了将有关的信息很方便地提炼出来,应使用数据收集记录。巡护时,边观察,边填写。巡护记录中应记录各种非法活动的痕迹、野生动物活动的痕迹、特殊植物开花结果的时间以及其他有特别兴趣的生物学现象等。巡护记录中的数据应能很容易地绘制成或月变化的直方图,并能在不同的区域之间进行比较,最终形成反映自然保护区发展变化的直观图表。

管护站的领导应根据巡护员收集的信息,每隔一段时间向保护区领导提交一份较正式的报告,汇报他所负责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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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篇五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其多种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由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全面保护好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水域、动物、植物、矿物)、自然环境及自然历史遗迹;

(三)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资源合理利用途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生物物种储存基地、科研科普基地和环境监测基地;

(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共同保护好自然资源和自然景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制订森林防火公约,共同搞好森林防火;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

(七)对入区人员和驻区内的单位进行自然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规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九)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区内的各项建设;

(十)制止和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并由保护局设立标志。重点区域可设立专项保护点。

核心区只供保护局进行巡护、定位观测研究和定期资源调查,禁止进行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其他活动,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登山、拍摄影视、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

保护局应当在实验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动物、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保护对象的生长繁衍。

第五条

保护区内严禁狩猎、垦植、放牧、开矿、爆破、采伐树木、军事演习和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

第六条

保 护区内禁止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土料。因科研、教学需要,必须到保护区采集标本的,按照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植物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实验区内限量、有价采集。保护区内公路养护所用沙石土料,由保护局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采取。

第七条

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机构和进行规划、勘探、建设、资源开发的,由保护局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团体和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须凭下列规定的证件办理入区手续,方准进入保护区:

(一)入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到保护局办理入区手续;

(二)国内旅游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件,国外旅游人员凭外事部门、旅游部门、接待单位的介绍信或旅游证件;

(三)区内各单位的上级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人员到区内检查工作,凭工作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四)区内各单位的人员和进入保护区工作的人员,凭保护局发给的通行证;

(五)边防执勤人员凭省边防局签发的执勤证或执勤标志;

从事本条(一)、(二)项活动的,须交纳入区费,其标准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物和设施,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的旅游,由保护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指导,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在保护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保护区的旅游设施,可以由保护局自建;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兴建,收益按投资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成;还可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其他单位独资兴建,收益归建设单位,但须向保护区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旅游必须在指定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内进行,旅游点和旅游线路由保护局规

划,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旅游建筑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所有和使用,但须服从保护局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向保护局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当在旅游点、线范围内修建停车场,设置卫生、宣传、安全等设施,并要做好安全、保洁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人员在保护区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旅游范围,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本着旅游人数不超过自然保护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接待条件和旅游需要,由保护局会同旅游部门制订旅游规划和计划,报省林业、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开展旅游。

第十五条

到保护区内边境线附近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边境管理规定,接受有关边防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受保护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职责是: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有关保护区的宣传材料、电影、电视、图片、画册等的出版、发行,须经保护局同意;凡涉及边境和外事事宜的,须经省林业、宣传、边防、外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保护局、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或者配合保护局进行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五)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保护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处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收回其所得物品并没收其使用的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进行建筑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没收或强行拆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对强行拆除的,还要收取恢复植被费用和拆除费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边防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和保护局应严格执行本条例。如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保护局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所收的收回物品变价款、赔偿损失款,须全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事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本条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篇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内容

4.3.1 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 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 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 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 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 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 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 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 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 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等,并列表汇总。

7.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规需求

7.2 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 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 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点)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

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

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

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草原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6、野生生物保护设施

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建设生态廊道、动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鱼礁等设施,配备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三)科研监测设施建设

1、科研中心(站)

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与监测基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科研中心(站)。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应尽量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展。

科研中心(站)建筑面积以100-500m2为宜,可包括实验室、科技资料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定位监测站(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定位监测站(点),以监测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生态环境及自然遗迹的动态变化。

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环境等定位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与保护管理站(点)的选址统筹安排。

定位监测站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备相应的定位观测设备。

3、固定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或站位断面,配备相应的野外调查设备及动物监控设备,满足保护区常规监测的需要。

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调查和监测的需要设置。

(四)宣传教育设施建设

1、宣教场馆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参观人数、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5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积以500-2000m2为宜。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馆,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其他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置宣教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宣教场馆可设置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并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2、宣传牌

自然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注意事项,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

(五)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开展办公、管理等需要。

保护区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便于保护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将建设地点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中心城镇。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定员确定。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8m2(不含会议室等共用设施)。

办公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

三、规范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1、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

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含科研、监测、宣教培训)、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0%。

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3、专业培训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应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专业背景。

自然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技术培训和教育;自然保护区正式人员每4年至少轮流接受外部培训一次,管理局中层以上领导每2年至少外部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4、内部规章制度

自然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档案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

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尽量实现数字化。

(二)规划和计划

1、规划

自然保护区至少每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计划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工作计划。

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

1、边界划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边界勘定和功能区划工作。

自然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区划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

2、土地权属

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

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权人签有协议,规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四)资源管护

1、日常巡护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人为频繁活动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

巡护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资源察看的同时,还应结合科研监测、执法、防火等工作开展巡护。

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

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保护区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资源(包括动植物材料、标本、活体、制品等)实施检查,防止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配合或建立公安、海监、渔政机构,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3、外来入侵物种控制

自然保护区应重视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控制:

(1)定期开展外来物种调查;

(2)制定并实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方案及监控方案;

(3)生态恢复时引入的物种应采用本地物种;

(4)加强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宣传教育。

(五)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管理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烧窑、冶炼、拌洒毒药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禁止非法开垦、围填海等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禁止捕捞以及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药材等掠夺性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建设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的意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参与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六)科研监测

1、资源调查

自然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

2、定期监测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等各项监测活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点,对固定样方、样线、站位或断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科研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主要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或自然资源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gis)及相关软件。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地形图等图件。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科研数据与信息共享。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

保护区应鼓励保护区人员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七)宣传教育

1、宣传资料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具有自身特点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

2、宣教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

自然保护区对当地社区所在行政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

来自然保护区的访问者(含游客)60%以上接受环境教育。

3、自然保护区网站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

4、交流与合作

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旅游活动管理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让游人感受自然环境、欣赏自然景观、了解野生动植物和地学等科普知识。

所有旅游项目都必须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下开展。

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严格科学地进行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实施。

旅游区域的范围界限应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其范围界限必须明确,并严格限制在实验区范围内,不得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

旅游活动不得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构成威胁。应采取“区内游、区外住”的旅游方式,不得在区内建设索道、宾馆和餐饮等设施。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景点和设施。旅游区域应设置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旅游人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旅游容量。

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30%以上收入应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吸引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实现保护区与社区的惠益共享。

(九)社区共管

自然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

自然保护区与保护区所在乡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资金,用于生态补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四、生态恢复工程

自然保护区内退化生态系统应尽可能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确需人工辅助恢复的自然保护区,应分类指导,开展生态恢复工程。

人工恢复植被应当种植当地的乡土植物。

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活习性和活动规律采取必要的人工控制手段,优化主要保护物种栖息地。

荒漠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可建必要的防沙治沙设施。

湿地和海域的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湿地水源保护、蓄水和引水工程、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和珊瑚礁人工恢复等工程。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人工恢复野生种群工程,人工增殖放流应当使用当地物种。

自然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对重要自然遗迹等可进行围栏(网)保护。

五、经费保障

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运行费用、人员工资有固定来源,能够基本保证日常管护工作需要。

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收入稳定,达到或超过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生活水平。

自然保护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无挪用、滥用资金状况。

六、应急能力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具备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自然保护区应组建训练有素的防火等应急队伍。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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