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 篇一
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的工作是一项非常危险和严肃的职责。他们负责确保爆炸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防止事故和意外发生。最新的技术和装备为这个职业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最新的爆炸品运输技术使得押运员能够更加有效地完成任务。例如,现在有更安全和可靠的运输容器和设备,能够保护爆炸品免受外界冲击和损坏。此外,还有各种传感器和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爆炸品的状态和安全性。这些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押运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其次,随着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需求不断增加,市场上出现了更多的专业培训机构和课程,以提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押运员可以接受更全面和专业的培训,了解如何正确操作和管理爆炸品运输,以及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和危险事件。这些培训使得押运员更加熟悉行业标准和规定,并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
另外,最新的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还需要具备一些额外的技能和素质。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不同的团队成员和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此外,他们还需要具备冷静和应变的能力,以及快速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这些技能和素质对于处理紧急情况和危险事件至关重要。
然而,尽管有最新的技术和装备,以及全面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的工作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和挑战。他们经常面临着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意外,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和专注。他们需要严格遵守各种运输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爆炸品的安全运输。
总的来说,最新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的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危险的职责。他们需要掌握最新的技术和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冷静和应变的能力。他们的工作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心。
最新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火工品的贮存、领取、运送和使用等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
三、列入整顿关闭和被整合煤矿、挂靠井、副井、一证多井等,不得购买火工品。
四、新开办、改扩建、停产整顿、整合改造等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上煤矿企业炸药用量函告公安部门,以便公安部门限量批供火工品。煤矿企业因整合改造或其它原因而暂不需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封存,妥善管理。
五、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上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六、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针对我省煤矿规模小的特点,乡镇煤矿一律不设井下炸药库,已经设置的炸药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等的要求,否则,立即停产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地面炸药库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地面、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八、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九、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十、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经煤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十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各种安全管理制定是否执行到位等。督促煤矿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火工品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先责令其停止生产,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购买、贮存、使用火工品行为。要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量,严禁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供应火工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进行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收缴,严防流失。
1、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必要的挡车装置;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防坠和过卷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2、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4、提升钢丝绳要定期进行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3、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5、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6、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十 供配电及通讯系统
1、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2、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
3、井下敷设电缆应当有必要的保护和绝缘措施。
4、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矿井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十一
防、排水系统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2、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十二 爆破
1、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4、起爆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5、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6、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7、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8、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十三
消防及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
1、消防制度健全,防灭火措施得力,消防器材充足。
2、有特殊要求的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3、对有关设备和监测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建档;检测检验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四 尾矿库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渡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3、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勘和稳定性分析;使用到最终设计高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或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规划设计。
4、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5、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对于险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对于病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最新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 篇四
白 庄 煤 矿-430火药库爆炸材料押运
安全技术措施
编 写:
生产技术科:
安 监 处:
通 防 副总:
总 工 程师:
时 间:2012年12月
一、情况说明:
根据矿要求使用-430火药库,为了保证-430火药库爆炸材料押运期间的安全,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措施:
⒈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别送。
⑵、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⑶、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⑸、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⑹、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⑵、水胶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⑶、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⑷、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⑹、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
⑺、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⑻、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3.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4.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铁路支线应不少于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的长度,进列车时,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5.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6.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⑵、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⑶、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7.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最新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员 篇五
第一章 概况
一、概述
新集一矿安全技改工程的新中央回风井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新集镇境内,新集一矿北侧。新中央回风井井口设计标高为+27.0m,井筒深度为467m,净直径6.5m。井筒施工穿过表土155.77 m,风化基岩31.06 m,基岩283.17m。井筒表土段采用冻结法施工,其中冻结深度217.0m,冻结段深度为210.5m。基岩段深度为256.5m。冻结基岩段和基岩段均采用中深孔光面爆破法施工。
新中央回风井井筒及相关工程掘砌由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承建。由于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施工现场未建临时炸药库,故每次井筒爆破作业需从新集一矿井下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运至施工现场。为安全起见,特编制本措施,指导爆破作业时领取炸药、雷管的运送工作。
二、编制依据
《
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章 爆破材料领取、运输
一、爆破材料领取准备工作
在每次新中央回风井井筒及相关工程作业爆破前,爆破工到二十九处项目部调度室拿取料票,填写好炸药、雷管使用数量。由项目部值班经理在填好的领取料票上签字,再让项目部调度值班的安全员登记要领取的炸药、雷管数量。并且打电话通知新集一矿的调度,二十九处项目部涉爆人员要到矿炸药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由新集一矿调度通知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到井口等待。
领取爆破器材的随行人员必须有一名项目部保卫人员,且穿戴制服;携带橡皮警棍,在炸药装车、卸车时必须在炸药专用运输车旁禁戒。
二、车辆运输及注意事项
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车厢底部应铺软垫;车头、车厢和车尾部位要设有明显危险标志。司机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完好状况,清扫车厢内的杂物,清洗酸、碱和油脂痕迹;在能见度良好时,汽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车辆在地下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km/h;在扬尘、有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行驶速度减半;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和村庄的空旷地方;路面上有冰或雪时,车辆要有防滑措施。每次放炮结束后,再将剩余爆破器材送回。领、退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三、车辆行驶路线
爆破器材去领取和退库时的路线: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地下道(运通公园处)——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新集一矿副井口
爆破器材领取后返回时的路线:新集一矿副井口——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地下道(运通公园处)——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
四、爆破器材的领取
炸药、雷管领取时间在白天领取,最晚不得超过下午3点。夜间决不允许领取、退还爆破器材。
领取车辆停在井口附近20m以外的空旷地上,保卫人员在车旁警戒。领取爆破器材由爆破工带队,每次不低于4人的情况下乘罐笼下到井下,到炸药库领取。
领取人员到井口后,必须和井口把钩工说明下井领取爆破材料情况,征得矿井口人员同意,听从把钩工安排下井。
到炸药库领取时应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领取的数量和规格必须和发放的数量、规格核对清楚且准确。不符时必须及时和库房人员反映且复查,确认无误后方得搬运升井。
从炸药库领取爆破器材后,由涉爆人员将爆破器材挑至罐内后升井。
五、爆破材料装卸
爆破材料装卸时,要有专人在场监督装卸人员按规定装卸,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禁止乱丢乱放;不准站在下一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装载量、装载高度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将雷管放入衣袋内。雷管必须装在自制的木箱内,木箱内壁衬有软垫;木箱上必须加锁;且锁的钥匙必须由放爆员亲自保管,不得交与他人。
一人一次搬运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拆箱(袋)搬运炸药 20㎏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 两箱(袋)
六、爆破器材核查及退库
爆破器材领取返回到达炮头房后,由值班安监员对领取的数量、规格进行认真核查;数量无误后方让放爆员加工起爆药卷。
井下爆破作业完成后,由放爆员将未使用完剩余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并记录登记在册。再由值班安监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领取人员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分别用车送回一矿炸药库。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出具退库清单,核查退库数量和清单上填写的数量是否一致。清单带回项目部交给调度值班安监员存放并保管妥当。
七、爆破器材的型号
雷管:1#~5#毫秒延期电磁雷管(脚线为6m)
炸药: 冻结段为1#乳化炸药(防冻型)ф
45、ф32乳化炸药
基岩段为三级煤矿许用的t320型号ф
35、ф27水胶炸药
第三章 运输管理
一、井下运输管理
1、上、下井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3、炸药、雷管分次装入罐笼或吊桶,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运输爆破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6、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二、地面运输管理
1、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必须标有“危险”字样。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内逗留。
3、车辆运输不得在人员聚集、集市和地下道逗留。
4、汇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四、人力运输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材料上下。
第四章 爆炸材料领取、退库制度
1、凭火工品领用卡、放炮员合格证、签字和小班作业计划方可领取。
2、火工品领用本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放炮员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经连队、班组长签字后亲自退回炸药库房。由保管员(新集一矿炸药库人员)在领用卡上填写数量,如不按规定处理交清手续者,报有关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煤矿安全规程》2009版。
编号
新集一矿新中央回风井火工品
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 单位负责人:解凤仁 技术负责人:王建顺 措施编制人:蒙振庭 编制日期:2009年8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概 况··········································1爆破材料领取、运输······························1 运输管理········································3 爆炸材料领取、退库制度··························5
编制单位会签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施 工 队:
保 卫 股:
调 度 站:
机电经理:
安全经理:
技术经理:
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