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推荐3篇】

时间:2012-04-08 01:33: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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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篇一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用于约定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问题。然而,尽管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中关于债务约定的条款却不能约束第三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之间的约定,只有双方才有义务履行其中的约定。对于第三人来说,他们并未参与到离婚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因此也没有承担任何债务的义务。即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某一方要承担某笔债务,第三人也不会因此而有义务去向该方追偿。

其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是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的。即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但如果债权人并未同意这样的约定,那么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债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同意债务的转移,离婚协议书不能代替债权人的意愿。

此外,即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但如果债务的性质是共同债务,那么双方依然共同承担该债务。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产生的情况下,离婚后双方仍然要分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即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某一方要承担共同债务,但如果该方无力承担或拒绝承担,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务。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尽管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只对离婚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来说,他们并未参与到离婚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因此也没有义务履行其中的债务约定。此外,债务的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离婚协议书不能代替债权人的意愿。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对于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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