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推荐3篇)

时间:2017-06-02 01:33: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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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篇一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规定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教育、赡养费等事项。然而,对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首先,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协议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事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协议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便是合同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认定其具备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然而,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存在一些限制和条件。首先,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比如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不公平、抚养费过低等,那么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协议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是在无意识状态下或者受到欺骗、胁迫等不公平待遇,签署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支付赡养费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其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确保协议的签署过程是公正、公平的。如果离婚协议书存在问题,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协议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篇三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

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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