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篇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闻信息服务也逐渐转移到了线上平台。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规定》的全文内容。
《规定》总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信息内容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在总则中,明确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在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章节中,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同时,要求经营者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对违法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信息内容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此外,还规定了对特定信息的管理要求,如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等,有特殊管理措施。
用户权益保护章节主要规定了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的权益,包括信息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公开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等。同时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监督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经营者的许可审核、信息内容的评估、用户投诉的处理等。
最后,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通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我国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为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用户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将有助于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篇二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用户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规定》的全文内容。
《规定》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信息内容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总则章节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强调了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重要性。
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章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履行管理责任。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经营者还需要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对违法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信息内容管理章节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营者还需要采取措施,防止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用户权益保护章节明确了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的权益,包括信息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言论自由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经营者的许可审核、信息内容的评估、用户投诉的处理等。
最后,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通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我国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用户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将有助于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同时,也提醒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者要履行自身的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篇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大家想要了解一下吗?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
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