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标准调整通知 篇一
尊敬的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大家好!根据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有关住房政策的最新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梧州市住房市场的发展和居民的需求,我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为了提高缴存比例,从而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住房需求,我市决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 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或等于市平均工资的,按照月工资总额的10%缴存;
2. 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高于市平均工资但低于或等于3倍市平均工资的,按照月工资总额的15%缴存;
3. 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高于3倍市平均工资的,按照月工资总额的20%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调整
为了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住房需求,我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2. 支付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的,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3. 支付抚养老人费用的,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4. 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三、调整时间和办理流程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参保人员如果符合提取条件,可通过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申请。
请各位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政策调整,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工作。如果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123456789。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创造更美好的居住环境!
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标准调整通知 篇二
尊敬的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大家好!根据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有关住房政策的最新要求,为了更好地调控梧州市住房市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我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为了让更多低收入群体受益,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我市决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的10%。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 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或等于市平均工资的,按照月工资总额的8%缴存;
2. 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高于市平均工资但低于或等于3倍市平均工资的,按照月工资总额的10%缴存;
3. 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总额高于3倍市平均工资的,按照月工资总额的12%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调整
为了更好地适应住房市场的需求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2. 支付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的,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
3. 支付抚养老人费用的,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
4. 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
三、调整时间和办理流程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参保人员如需进行提取操作,请提前了解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申请。
请各位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政策调整,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工作。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123456789。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广西梧州的住房事业贡献力量!
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标准调整通知 篇三
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标准调整通知
8月9日,自治区地税局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作出调整,我市的限额标准也随之调整。因此,从本月起,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按新标准执行,部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降低。
根据统计部门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广西各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有提高,全区平均提高了244.11元。我市在此次调整中,也由1158.36元提高到1424.13元,较去年提高265.77元。据此,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也有所提高。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
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原来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每月1158.36元的人群,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多扣除265.77元。超过1424.13元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此前未按此标准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单位需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此前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抵减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