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篇一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是一种由银行发放的保证付款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种类非常丰富,每种信用证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用途。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信用证种类及其作用。
首先是进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是由进口商的银行发放给出口商的银行,用于保证进口商按时付款。进口信用证通常包括进口商的支付条款、货物描述、装运和保险要求等信息。对于出口商来说,进口信用证是一种确保付款的方式,它能够为其提供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
其次是出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是由出口商的银行发放给进口商的银行,用于保证出口商能够按时收到付款。出口信用证通常包括出口商的支付条款、货物描述、装运和保险要求等信息。对于进口商来说,出口信用证是一种确保货物质量和交货时间的方式,它能够为其提供交易的保障和信任。
另外还有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当信用证的受益人无法履行合同或需要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时,转让信用证就发挥了作用。通过转让信用证,原受益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其他人,从而确保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还有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指在正式信用证无法使用时,作为替代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通常在正式信用证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比如信用证过期或受益人无法提供正式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时,被使用。备用信用证的作用是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因正式信用证无法使用而导致的交易中断。
最后是跨境信用证。跨境信用证是指用于跨越国家边界的信用证。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习惯不同,跨境贸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跨境信用证的作用是为跨境贸易提供一种安全和可靠的支付方式,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
总之,信用证的种类多种多样,每种信用证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用途。不同的信用证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和情况选择使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在国际贸易中,了解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及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国际贸易,还能够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篇二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它在保证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信用证种类及其作用。
首先是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出口商未交货之前,买卖双方可以随时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作用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的灵活性,使得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或撤销交易。
其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一旦开立,就不能被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作用是为出口商提供更大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收到付款。
另外还有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作用是为受益人提供更多的灵活性,使得他们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将其权益转让给其他人。
此外还有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由第三方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在保兑信用证中,除了开证银行之外,还有一家保兑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进行保证。保兑信用证的作用是为受益人提供更大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收到付款。
最后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一旦开立,就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并且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这种信用证的作用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大的保障和灵活性,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信用证是一种保证国际贸易付款的重要工具,不同的信用证种类在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了解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及其作用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信用证,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信用证的种类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未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篇三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就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的程度而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二种。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无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常见。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
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说明,即没有出现“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就信用证有无保兑而言,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各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ED BANK)。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对进口国家政治或经济上有顾虑时,才提出加具保兑要求。也有开证行本身惟恐自已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它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它自已开出信用证,所以,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保兑。这种信用证又叫做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保证付款。保兑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但是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通知行在担负保证责任时,一般是在信用证通知书上加注保兑文句,如:“此信用证已由我行加以保兑”字样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国有的银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上,不用“不可撤销”字样,而以“保兑”来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用证,并不意味着由第三者银行来保兑,而是开证行本身对信用证负有保证兑付的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不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不加保兑,只负通知的责任,所以这种信用证常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不负任何责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类似的免责文句。
按照国际惯例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注明CONFIRMED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就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而言,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
又可分为以下五种:
(1)银行汇票信用证(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汇票付款人可以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国的偿付行。
(2)商业汇票信用证(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号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规定:“对出票人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条款和进口商负担利息的条款,因为票款是由开证行人(进口商)垫付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议付行仍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3)凭收据即期付款信用证(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一类文句。使用这种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但由于收据在法律上与汇票有别,而且远期付款的信用证,也无法用收据代替,故实际上应用不多。
(4)凭单付款信用证(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但有时也可在议付行凭单付款,这时议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时既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以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
(5)加列电报索汇条款的信用证(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出口地银行在议付后,用电传/SWIFT等通知开证行或偿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或偿付行接到上述电传/SWIFT后,有义务立即将货款电汇或划拨出口地银行。这于进口商来说,必须提前付出资金,所以往往要求压低货价,以弥补其利息损失。对出口商来说,虽然能提前收到货款,但货价上的损失,有时可能超过提前收款的好处,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
(6)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用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有四种:
①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开证
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如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扣除贴现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②、商号承兑远期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以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带有利息条款。
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大体相同。一般是由议付行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然后向进口商要求承兑。并由开证行保存此项汇票。将承兑通知书寄给议付行,于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付款。
如前所述,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目前并不多见。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对此类汇票,仍应负责。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日期作为装船日期),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④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见的是澳洲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了获得伦敦或纽约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即期付款合同交易,开出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以后,在贴现市场贴现,出口商、议付行即可取得即期票款,而进口商则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假如远期信用证的汇票贴现利息、印花税、承兑费均由进口商负担,并在信用证上订明下列条款或类似条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stamp duty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 as if drawn at sight”.
(五)、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在提交装运单据之前可以预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除了加注了一条授权通知行在交单前向受益人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以外,它与普通信用证并无区别。为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条款,通常是用红字打印,称为“红条款信用证”。有时也叫“打包信用证”或“预支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多出现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银行,常见的条款有:“WE (THE ISSUING BANK)HEREBY AUTHORIZE YOU (THE ADVISING BANK) AT YOUR DISCRETION TO GRANT TO THE BENEFICIARY AN ADVANCE OR ADVANCES TO THE EXTENT OF AUSTRALIAN DOLLARS------,ANY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SHOULD BE CHARGED TO HIM FROM THE DATE OF EACH ADVANCE TO THE DATE OF REPAYMENT AT THE CURRENT RATE OF INTEREST IN AUSTRALIA。 THE PROCEEDS OF ANY DRAFT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 MAY AT YOUR DISCRETION BE APPLIED BY YOU IN THE REPAYMENT TO YOU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S AFORESAI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BANK MAKING SUCH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Y WHO WILL EVENTUALLY FAIL TO EFFECT SHIPMENT COVERED BY THE CREDIT, WE GUARANTES REPAYMENT AND UNDERTAKE TO PAY YOU ON DEMAND ANY SUM OWING BY THE BENEFICIARY IN RESPEC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THEREON。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议付行为了业务的需要,信用证虽没有红条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证以及其他单据票据作为抵押,进行放款,这就是属于出口押汇的做法之一。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就出口商对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而言,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让人(TRANSFEREE)的一种信用证。此种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装运,但是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仍须承担买卖合同上规定的卖方责任。一般的做法,第一受益人还可以更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取得差额。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可分割信用证(DIVISIBLE CREDIT)。一般来说,可分割信用证必定是可转让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在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都自动成为可分割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果准许分批装运,受益人可将信用证分别转给不同的受让人,这种转让,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性转让,但受让人不得再行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信用证。
(七)、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就信用证的议付而言,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二种。
1、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许任何银行议付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融通资金、选择议付行都较为便利。大多数开证行都习惯使用这种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由XX银行议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XXX BANK”。这类信用证一般限制在开证行的国外联行或关系比较密切的代理行议付,使用范围不广,对受益人不太便利。
信用证有限制议付条款,一般出于开证行规定。有时则因通知行为了拉拢生意,擅自加列。遇此情况,作为受益人也可越过该通知行径自委托其他银行加以议付。但有时也会造成一些其他因素,如修改书不全等等,则可能会发生付款延迟,或造成损失。故妥当的办法,一般是对限制条款先行修改为宜。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这类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交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易货贸易中,双方都担心对方只办理出口,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是采取相互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金额大体相等。对开信用证在不少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贸易活动中比较普遍。信用证中的条款常常是这样的:“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BANK CREDIT NUMBER-------FAVOURING--------COVERING SHIPMENT OF -----------。
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有以下两种:
1、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
即第一张信用证先开出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回头证后,通知对方银行,此时两证同时生效。
2、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
第一张信用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或者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份担保书,保证在若干时间内开出以第一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回头证。这种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只有在易货贸易中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才会开立。否则,先开出信用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由进口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中间商用以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的商品,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另开一张新的信用证。
也就是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以这张信用证作为基础,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外开立一张新的信用证,新证的内容作相应变动:
1、正式供货人成为新证的受益人;
2、原受益人成为新证的申请人;
3、金额、价格作相应变动;
4、装、效期缩短等。这张新开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者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张信用证则称为原证(ORIGINAL CREDIT)。
供货人收到背对背信用证后,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交第二开证行。由中间商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换出原来发票,再将单据寄给第一开证银行。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从而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总之,背对背信用证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容易产生问题。例如香港的一些中间商在接到原信用证后,再开出新证到内地。当内地单据寄到香港时,经常受到多方挑帖拖延。少数银行往往要等到原证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才付款,造成内地出口商的埋怨和损失。
(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来金额,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证的金额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其做法,一般是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数量比较大宗单一,或经常交易的情况下,进口方为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而开立的。
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不论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还是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OVING LETTER OF CREDIT);凡是其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使用,称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可以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以议付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L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DAY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ER MONTH。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60,0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仍恢复到该证原金额,再进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OR THREE SHIPMENTS ONLY。EACH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AT ONE MONTH INTERVAL。 THE AMOUNT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EXCEEDING USD50,000.00。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CUMULATIVE TO THE FOLLOWING SHIPMENT”。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篇四
据或文件,开证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必须付给受益人一笔规定的款项或承兑汇票的一种书面凭证。
备用信用证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证书或保函的流行方式,是1983年修订的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增加规定的一种新的信用证。
《统一惯例》第2条规定,备用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所以,备用信用证也有跟单性质。由于备用信用证不是以买卖一定的货物商品作为银行保证的基础,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所以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交易者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考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备用信用证具有的法律性质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是,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二是,独立性(Independent)。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三是,单据性(Documentary)。
备用信用证亦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是,强制性(Enforceable)。
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
“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