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通知 篇一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为了保障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权益,广东省决定适时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根据通知的要求,广东省将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工作环境,划分出三个等级,分别是高温区、中温区和低温区。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高温区:指7月份的平均最高温度在35℃以上的地区;
中温区:指7月份的平均最高温度在30℃至35℃之间的地区;
低温区:指7月份的平均最高温度在30℃以下的地区。
根据通知,高温区的职工将享受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中温区的职工将享受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低温区的职工将享受每月100元的高温津贴。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应当与职工的基本工资挂钩,即职工的基本工资越高,高温津贴的金额也相应提高。
此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广东省政府积极应对高温天气,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举措。高温天气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提供合理的高温津贴是必要的。同时,此次调整还体现了广东省政府对职工福利待遇的关注和重视,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将会加强对各地区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加强宣传力度,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高温津贴的待遇。同时,他们还呼吁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高温防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此次调整,广东省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权益。相信在广东省政府的努力下,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将会不断改善,为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通知 篇二
随着夏季的到来,广东省高温天气已经逐渐升级,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要求,广东省将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工作环境,划分出三个等级,分别是高温区、中温区和低温区。根据7月份的平均最高温度来划分,高温区的平均最高温度在35℃以上,中温区的平均最高温度在30℃至35℃之间,低温区的平均最高温度在30℃以下。
根据通知的规定,高温区的职工将享受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中温区的职工将享受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低温区的职工将享受每月100元的高温津贴。这样的调整将更加科学地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权益。
此次调整的高温津贴标准,不仅是广东省政府积极应对高温天气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广东省对职工福利待遇的关注和重视。高温天气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合理的高温津贴是必要的。通过提高高温津贴的金额和与基本工资挂钩的方式,广东省政府将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将加强对各地区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高温津贴的待遇。同时,他们还呼吁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高温防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此次调整,广东省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权益。相信在广东省政府的努力下,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将会不断改善,为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通知 篇三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xx〕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xx〕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通知 篇四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从每年6月至10月,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xx〕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xx〕19号)同时废止。
广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