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被告申请书(优秀3篇)

时间:2011-08-03 04:26: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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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告申请书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后悔,意识到错误之处并希望撤销之前的申请书。本文就某案件中的撤销被告申请书进行探讨。

某案件中,原告以被告的某项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做出相应的判决。然而,在一段时间之后,原告深思熟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撤销之前的申请书,主动放弃对被告的追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撤销被告申请书并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是表明原告对于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在法律上,原告一样享有撤销申请的权利,法院也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撤销被告申请书的诉讼效果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撤诉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判决前撤回起诉状,并提出撤诉申请书。法院在接到撤诉申请后,应当进行评估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作出撤诉判决。

最后,我们要明确撤销被告申请书的法律效果。一旦原告撤销了申请书,法院将不再对被告做出判决,原告也将失去继续追究被告责任的权利。这意味着,原告已经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对于被告的行为不再追究。同时,被告也将不再承担可能的法律后果。

总之,撤销被告申请书是原告在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表明了其对于自己错误的认识,并主动放弃了追究被告责任的权利。在法律上,原告享有撤销申请的权利,并且法院也有责任依法支持原告的决定。撤销被告申请书会对诉讼结果产生明确的法律效果,原告将失去继续追究被告责任的权利,被告也将不再承担可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撤销被告申请书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撤销被告申请书 篇二

在司法实践中,撤销被告申请书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当原告对自己之前的申请有所后悔,或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可以通过撤销申请书来主动放弃对被告的追究。本文将对撤销被告申请书的法律效果和意义进行探讨。

首先,撤销被告申请书是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追究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对之前的申请产生后悔或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此时撤销申请书的提交可以表明原告对于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愿意主动承担责任。撤销申请书的提交并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是原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表现。

其次,撤销被告申请书的提交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撤诉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判决前撤回起诉状,并提出撤诉申请书。法院在接到撤诉申请后,应当进行评估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作出撤诉判决。

最后,撤销被告申请书的提交会对诉讼结果产生明确的法律效果。一旦原告撤销了申请书,法院将不再对被告做出判决,原告也将失去继续追究被告责任的权利。这意味着,原告已经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对于被告的行为不再追究。同时,被告也将不再承担可能的法律后果。

总之,撤销被告申请书是原告主动放弃对被告的追究权利的表现,表明了其对自己之前的申请有所后悔或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撤销申请书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和评估,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撤诉判决。撤销被告申请书的提交会对诉讼结果产生明确的法律效果,原告将失去继续追究被告责任的权利,被告也将不再承担可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撤销被告申请书的提交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撤销被告申请书 篇三

撤销被告申请书

  撤销被告申请书应该如何正确书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现因……(原因)撤销对被告***的诉讼,请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申请人:

  时间:

  -------------

  变更被告也叫更换被告。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放弃对原来的全部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申请将诉讼请求更换到全新的被告身上。

  与变更被告相近的概念是追加被告。

  与申请追加被告相关联的法律规范有:

  《民诉法》第119条、《适用意见》第57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等。

  变更被告,与追加被告,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的特征。

  其共同点是:都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其不同点是:追加被告是在原有被告的基础上,申请对遗漏的被告进行追加,且在原有的'被告中,至少有一个被告主体是适格的;变更被告则是申请以全新的被告替换原来的被告。

  有法学学者根据《民诉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把变更被告纳入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将申请变更被告等同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

  如果这观点成立,则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就可以直接适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因为,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只对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申请变更被告,则没有作出规定。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有:《民诉法》第52条、《适用意见》第44条、第156条以及《证据规定》第34条和35条等等。

  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如果也可以适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那么,为了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应当以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

  然而,在现有法律规范尚未明确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前,笔者仍固守愚昧,总认为,变更被告与变更诉讼请求有着本质的区别:

  原告依法有权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依法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但是,原告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权申请变更被告。

  被告,是原告起诉状确立的诉讼对立人,是原告自认为的诉讼义务承担者(诉讼义务主体);

  而诉讼请求则是原告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权利要求,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加以保护的内容,也就是诉讼标的,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主体与客体之间,怎能划上等号呢?

  如果原告告错了被告,该被告主体就不适格。该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不负有义务,原告对该被告不具有实体上的胜诉权,原告就应当承担在实体上败诉的法律后果。即: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当然,依照《民诉法》第13条的规定,原告有权申请撤回对不适格被

告的起诉

  (如果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则该原告不具有起诉权。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才查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依照《民诉法》第108条及《适用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笔者认为,原告无权申请变更被告。原告告错了被告的结案方式有二种:

  一是由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另案起诉正确的被告;

  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败诉后,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因该错误的诉讼而丧失,原告仍有权起诉正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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