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一:合理调整津贴标准,关爱员工健康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关心和保障广大企业员工在高温季节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气候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高温季节是一年中温度较高、湿度较大的时期,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有一定的影响。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调整津贴标准是必要的举措。
二、调整内容
1. 津贴发放范围:适用于所有本市企业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2. 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高温等级,将津贴标准分为三档,具体如下:
高温等级 津贴标准(元/天)
一级高温 30元
二级高温 20元
三级高温 10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高温季节内持续执行。
四、发放要求
1. 津贴发放责任: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情况,按时足额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2. 津贴发放方式:津贴应以货币形式发放,与员工工资一同发放,并在工资单上明确列明。
3. 计算标准:津贴按照员工实际参与工作的天数计算,不包括休假、请假等非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时足额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
本通知解释权归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有,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积极落实本通知,合理调整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更好地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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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二:关爱员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为了关心和保障广大企业员工在高温季节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气候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高温季节是一年中温度较高、湿度较大的时期,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有一定的影响。为了关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调整津贴标准是必要的举措。
二、调整内容
1. 津贴发放范围:适用于所有本市企业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2. 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高温等级,将津贴标准分为三档,具体如下:
高温等级 津贴标准(元/天)
一级高温 50元
二级高温 30元
三级高温 20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高温季节内持续执行。
四、发放要求
1. 津贴发放责任: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情况,按时足额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2. 津贴发放方式:津贴应以货币形式发放,与员工工资一同发放,并在工资单上明确列明。
3. 计算标准:津贴按照员工实际参与工作的天数计算,不包括休假、请假等非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时足额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
本通知解释权归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有,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积极落实本通知,合理调整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
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四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六、本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