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行政听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法务主管,特此向贵委员会提出行政听证申请,希望能够就我们公司最近遭到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我认为,这次行政处罚的决定存在一些不当之处,我们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来阐明事实、辩驳理由,以期得到公正的处理。
首先,我想对本次行政处罚的事实进行澄清。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公司被指控违反了某项行政法规,但我们对此提出了异议。我们认为,我们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我们在该方面一直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因此,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听证程序来阐明事实,证明我们的无辜。
其次,我想就行政处罚的理由进行辩驳。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公司一直以来都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企业,我们从未故意违反任何法规。然而,行政机关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我们违规的行为,也没有充分听取我们的解释和辩护意见。因此,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听证程序来重申我们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行政机关的指控。
最后,我们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听证程序,以期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并得到公正的处罚结果。我们相信,贵委员会的公正、中立和专业能力,将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公正的听证平台,以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谨代表我公司,我再次请求贵委员会能够接受我们的行政听证申请,并希望能够尽快安排听证程序。我们愿意配合贵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期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并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此致
某公司法务主管
行政听证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行政听证委员会:
我是某市民,特此向贵委员会提出行政听证申请,希望能够就我个人遭到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我认为,这次行政处罚的决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我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来陈述我的观点、辩驳理由,以期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首先,我想对本次行政处罚的事实提出异议。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被指控违反了某项行政法规,但我认为这个指控是不准确的。我从未故意违反任何法规,并且我有证据证明我没有违规行为。因此,我希望能够通过听证程序来阐明事实,证明我的无辜。
其次,我想就行政处罚的理由进行辩驳。根据我的调查和分析,我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来证明我的合法行为,并提供了解释和辩护意见。然而,行政机关却未能充分听取我的解释和辩护意见,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我违规的行为。因此,我希望能够通过听证程序来重申我的观点,并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辩驳行政机关的指控。
最后,我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听证程序,以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相信,贵委员会的公正、中立和专业能力,将能够为我提供一个公正的听证平台,以确保我的声音被听到,并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谨代表我个人,我再次请求贵委员会能够接受我的行政听证申请,并希望能够尽快安排听证程序。我愿意配合贵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期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并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此致
某市民
行政听证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地址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2014年3月12日对申请人“涉嫌经销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达“X工商处听字【2012】2号”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2003、GB18186_2000、GB2760_2011规定和委托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2003的规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0.4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2003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XXX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X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
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听证必要时可以陈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请求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以上听证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此致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