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最新【精选3篇】

时间:2013-08-02 0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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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最新 篇一

标题: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与实施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河南省政府的要求,为了保障广大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权益和身体健康,我公司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实施新的政策。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根据河南省政府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将高温津贴标准提高至每天50元。具体发放时间和方式将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发放对象

高温津贴将发放给在公司正式聘用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临时工的津贴发放将按照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三、发放条件

1. 高温津贴将在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放,具体时间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警情况而定。

2. 员工必须在高温天气下进行工作,且每天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3. 员工必须出勤率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不包括因病、事假、年假等正常离岗的情况)方可获得高温津贴。

四、发放程序

高温津贴将通过公司工资系统进行发放,具体操作流程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通知各部门。

五、监督与维权

如有员工发现高温津贴未按规定发放或存在其他问题,可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投诉。公司将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检查津贴发放情况,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意见。

六、其他事项

请各部门负责人将此通知及时传达给所属员工,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相关政策。同时,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高温天气下员工的防暑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和关怀。

最后,感谢各位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辛勤付出和奉献,也希望大家能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共同度过这个炎热的夏季。

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最新 篇二

标题: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与实施

尊敬的各位员工:

近年来,高温天气在河南省的出现频率和持续时间逐渐增加,给大家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了保障广大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权益和身体健康,我公司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实施新的政策。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根据河南省政府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将高温津贴标准提高至每天50元。这是对你们辛勤工作和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报,也是我们公司关心员工健康的具体体现。

二、发放对象

高温津贴将发放给在公司正式聘用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照顾到所有员工的权益。

三、发放条件

为了确保高温津贴的公平和合理性,我们规定了以下发放条件:

1. 高温津贴将在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放,具体时间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警情况而定。只有在高温天气下进行工作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2. 员工必须每天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3. 员工必须出勤率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不包括因病、事假、年假等正常离岗的情况)方可获得高温津贴。

四、发放程序

高温津贴将通过公司工资系统进行发放,具体操作流程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通知各部门。请各位员工及时核实工资单,如有发放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五、监督与维权

我们将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检查津贴发放情况,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意见。如有员工发现高温津贴未按规定发放或存在其他问题,可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投诉。

六、其他事项

为了防止高温天气对员工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高温天气下员工的防暑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和关怀。

最后,感谢各位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辛勤付出和奉献,也希望大家能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共同度过这个炎热的夏季。

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最新 篇三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最新)

  为了让河南市民更加了解高温津贴标准内容,下面搜集了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最新通知,以供参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津贴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和要求,就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津贴支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工作时间管理,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确保全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

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劳动保障权益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14年6月9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 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 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 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 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 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 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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