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度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责
任
书
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
代表: 代表:
2010年度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
为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现与公司项目建设各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内容
(一)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安全员,并报安委办备案,层层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放炮员、机械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安全措施到位和制度上墙。
(三)有安全生产标语5幅、警示牌1块。每周不少于1次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形成记录备查,并对职工每月每人收取50元的安全保证金,年内考核兑现。
(四)矿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浮泥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带,并及时排除处理,处理要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结果。
(六)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并保证安全的需要,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保险绳,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劳动用品应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更新。
(七)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同时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的下半时间进行,禁止在上班时和生产中途放炮,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八)责任单位应为职工购买保险,责任期内无死亡事故发生。
(九)责任单位应当
加强粉尘、噪声等的防治,制订完善的环保、防洪、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十)责任单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
二、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
三、目标管理检查
(一)责任单位每天工作前、中、后实行安全生产全方位检查。
(二)公司安委办每月定期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
(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检举有安全隐患,安委办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产整顿。
四、目标考核办法
(一)凡有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为年度考核对象。
(二)凡完成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经检查考核验收后由公司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未完成目标管理的企业,按下列条款给予处理:
1、惩处对象: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2、处理办法:
(1)发现责任单位安全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作业现场的,每次处罚该企业XX元、安全员1000元。
(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一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限期改正。
(3)发现有悬浮石,一次处罚该企业500元,并立即组织人员排除悬浮石。
(4)发现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元,未拴保险绳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当场整改;发现两次的,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供应炸药停产整改1天以上。
(5)发现未按操作规程规定开采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7天以上,待整改合格验收后恢复生产。
(6)发现有违规运输、装填、起爆爆炸物品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2天以上。
(7)凡无故不参加镇安全学习和会议的责任单位,每人次惩罚30元安全学习费,同时按照会议考勤制度处理,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停产学习5天以上。
(8)发生安全工伤事故出现伤残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XX元,同时扣减办厂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50000元,依次类推。
(9)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5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00元,扣减全部安全保证金,依次类推。同时停产整改后方能生产。
(10)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经群众或当事人举报查证属实的,一次处罚该企业100000元,并根据隐瞒的安全事故大小,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加倍处罚。
(11)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仃产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12)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每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同时停产整改7天以上。
(14)对责任书考核不予以兑现的责任单位,可在安全保证金中扣出,延长整改时间,直到处罚兑现,扣减保证金手续完善后方能按规定复产。
(15)责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噪声、粉尘污染,水土流失等,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激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责令停业整改,直到矛盾排除、问题解决、社会稳定,方能重新生产.发现一次处罚该责任单位100000元。
五、凡政策、法律和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公司、安委办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七、本责任书有效期为自2010年到2010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