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范文 篇一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债务人XXX,户籍所在地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我特此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贵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案。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我是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XXX行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环境复杂,企业在近几年遇到了一系列的经营困难,导致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二、债务情况
截至目前,我企业的债务总额为XXX万元,主要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以及员工等。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对企业采取了各种追债措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破产原因
1.市场竞争激烈:所经营的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侵蚀,导致企业销售额持续下滑。
2.经营不善: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3.资金链断裂: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四、破产保护措施
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情况,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我特此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对我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五、破产清算方案
1.清算资产: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2.债权调查:对债权人进行调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债务重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有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将尽力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重组。
六、合作意愿
我企业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将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和相关证据,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法律援助申请
鉴于我企业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特此申请法律援助。
八、联系方式
债务人:XXX
联系电话:XXX
地址:XXX
特此申请!
债务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范文 篇二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债务人XXX,户籍所在地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我特此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贵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案。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我是一位个体工商户,从事XXX行业。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个人经营能力的限制,我在近几年遇到了一系列的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二、债务情况
截至目前,我个人的债务总额为XXX万元,主要债权人包括银行、家人朋友等。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对我采取了各种追债措施,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三、破产原因
1.市场竞争激烈:所经营的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需求下降,导致个体经营者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2.经营不善:由于经验不足、管理能力不强等原因,导致个人经营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无法有效管理和运营企业。
3.生活困境:由于经营不善,我个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四、破产保护措施
考虑到个体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情况,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我特此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对我进行个人破产清算。
五、破产清算方案
1.清算个人财产:依法对个人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2.债权调查:对债权人进行调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债务重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有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将尽力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以实现个人的破产重组。
六、合作意愿
我将积极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如实提供财务数据和相关证据,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法律援助申请
鉴于我个人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特此申请法律援助。
八、联系方式
债务人:XXX
联系电话:XXX
地址:XXX
特此申请!
债务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范文 篇三
最常见的申请书就是入团和入党申请书,申请书是一种正式文体,所以一定要书写规范,表明自己的意向,让上级知道你的初衷和决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欢迎您供大家参阅。
本文目录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2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内容3企业破产程序(债务人申请)
第1篇: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2篇: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写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年 x月 x日
第3篇:企业破产程序(债务人申请)
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破产受
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五、破产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六、破产分配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七、破产终结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