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优质5篇)

时间:2014-04-09 06:28:2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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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 篇一

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执行人XXX,特此向贵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庭重新审查本案。

我对原判决书的执行结果表示异议的原因如下:

首先,原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错误。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原判决书对我方的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未进行充分调查和审查,导致执行结果不公正。我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明显超过了我方的实际还款能力,如果按照原判决书的执行结果进行强制执行,将对我方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和困扰。

其次,原判决书对我方的负担能力没有充分考虑。根据我方的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我方已经尽力按照原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还款,但由于各种原因,我方暂时无法按时全额还清债务。我方已经向债权人提出了合理的还款计划,并且每月按时支付了部分债务,但债权人却执意要求执行全额债务,这对我方来说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最后,原判决书对我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采取了一系列不合规范的手段,包括恶意拖延执行、非法查封财产等,给我方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害,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贵庭重新审查本案,对原判决书的执行结果进行调整,以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我方也愿意继续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尽快解决债务纠纷,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特此申请。

被执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 篇二

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执行人XXX,特此向贵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庭重新审查本案。

我对原判决书的执行结果表示异议的原因如下:

首先,原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原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例如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查封我的财产、未按程序进行财产评估等。这些程序违法行为导致了执行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原判决书对我方的还款能力没有充分考虑。根据我方的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我方已经尽力按照原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还款,但由于各种原因,我方暂时无法按时全额还清债务。我方已经向债权人提出了合理的还款计划,并且每月按时支付了部分债务,但债权人却执意要求执行全额债务,这对我方来说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最后,原判决书对我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采取了一系列不合规范的手段,包括恶意拖延执行、非法查封财产等,给我方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害,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贵庭重新审查本案,对原判决书的执行结果进行调整,以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我方也愿意继续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尽快解决债务纠纷,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特此申请。

被执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 篇三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9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1单元4楼东户。

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5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G3号楼1单元802户。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

2、请求执行庭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0万借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17年6月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00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意见。

一、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我们认为违法且不合理。 执行法官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00元工资作为

债务履行,但是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2017年6月1日始至2017年1月1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显然,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执行2000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30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然处于迟延状态,对于该迟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8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次,如果执行法官认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繁琐不予计算,那么无异于助长了赖账人不守信的恶习,我们的社会原本诚信体系缺失,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为失信违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请人本应依生效判决偿还我们30万元债权,如果允许其每月偿还2000元,且不计利息,这不等于是我们给被申请人做了无息贷款了吗?而且如此执行下去,执行期间长达数年,加上通货膨胀因素,

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也许到最后损耗殆尽。

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该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逃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

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内政办发电[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200

0元的工资但对于其开始扣除工资后迟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1月8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 篇四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_________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据___________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 篇五

异议人:方__

,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__

路__

大街__

号,身份证号码:440126________

2449,联系电话:18824179588/18824179088;

在申请执行人梁__

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__

实业发展公司 ,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__

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__

大道__

号__

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__

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__

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__

大道__

×号__

×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

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2年8月24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文案(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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