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精简6篇)

时间:2012-08-02 06:38: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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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 篇一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重要性及范围

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民事纠纷承诺书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最新的民事纠纷承诺书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要求。

首先,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在内容上更加详细和全面。以往的承诺书大多只是简单地承诺不再进行法律诉讼,而最新的承诺书要求当事人在承诺书中详细说明纠纷的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减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在范围上更加广泛。以往的承诺书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纠纷案件,而最新的承诺书要求当事人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再发生任何类型的民事纠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手段来继续纠缠不清,保证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签署和执行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在签署方面,承诺书要求当事人必须自愿、真实地签署,并且可以选择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和见证。在执行方面,承诺书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承诺书可以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强制执行的依据。

总之,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出台对于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应该仔细阅读、理解并自愿地接受承诺书的约束,以免在后续的纠纷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 篇二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通过自愿签署承诺书,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的一种方式。最新承诺书的适用条件及效力是当事人在签署和执行承诺书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的。

首先,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纠纷。这种纠纷可以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家庭纠纷等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需要在纠纷发生后自愿选择签署承诺书,并且承诺书的签署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其次,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效力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产生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诺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后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承诺书的约定,对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效力还与其内容和约定的合法性相关。承诺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承诺书中的约定与法律相抵触,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承诺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和调整。

最后,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的效力还与其是否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核和见证相关。为了保证承诺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和见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出现误解或不当行为,保证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当事人在签署和执行承诺书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适用条件和效力规定。只有在合法、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承诺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 篇三

民事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 篇四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x民初字第034号

原告:张xx,女,汉,1989年9月7日出生,x省x县人,大学在读,xxxx大学09级学生,住xxxx大学x栋xxx

号寝室。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1990年6月10日出生,x省x县人,在校大学生,xxxx大学09级学生,现住xxxx大学xx

栋xxx号寝室。

辩护 人: 吴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王xx,辩护人吴xx,证人韩xx、韦xx、王xx、罗xx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纠纷,在xxxx大

学人工湖凉亭处发生争执,原告以用水果刀自杀威胁被告不要与其分

手,被告夺过水果刀,阻止其自杀,但是在过后的争斗中,原告身体

失去平衡时向被告倒去时,故意制造过失与意外,将原告腹部刺伤,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

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

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被水果刀刺伤,纯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承担原告的上述费用,但是出于道义,愿意给予原告4000.00元的慰问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纠纷,在xxxx大学人工湖凉亭处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夺下原告欲用来自杀的水果刀,阻止其自杀,在后面的争执中,原告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倒向被告,被告忙去撑扶,被告由于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手中的水果刀会将原告刺伤,导致原告的腹部被水果刀刺伤,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住院一个多月,从而产生住院费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后因赔偿费用发生争执,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证人证言,水果刀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过失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之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由于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滑到,被告出于好心,过失导致原告受伤的,所以原告之精神损失费用4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费住院费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

2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

2、本案诉讼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第二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上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

(本卷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2010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韩xx 审判员:鸣xx 年11月19日(院印)书记员:仲xx 3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 篇五

* * *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民初字第001号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鹏,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哲,男,****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肖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肖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肖哲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亮诉称,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04年6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被告肖鹏辩称,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肖哲辩称,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肖立生于1935年,早年丧偶,1960年生长子肖明,肖明于1985年娶妻李利,1988年生被告肖鹏;原告肖亮生于1967年,至今未婚;被告肖哲是肖立二哥的儿子。1995年被继承人肖立在一次与儿媳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6年时间未与家里联系,原告肖亮和肖明经多方寻找没有肖立的任何音讯,为此原告肖亮和肖明于2002年向本院申请宣告肖立死亡,本院于同年判决宣告肖立死亡。肖立的遗产有: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方米房屋1套。继承发生后,肖明和被告肖鹏表示愿意接受继承,原告肖亮未作任何表示,但继续与肖明居住于120平方米的套房内,2003年肖明在一次车祸中死亡。2004年6月,原告肖亮得知被继承人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生前留有两份遗嘱:2001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按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原告肖亮主张要求接遗嘱继承,并和肖鹏共同继承存款23万元;被告肖哲亦主张要求按遗嘱继承,受到被告肖鹏的拒绝,为此引起纠份,诉至本院。

原告肖亮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

对双方争议的原告肖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时效问题及被宣告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符如何认定继承时间问题、肖哲是否有继承权问题,本院查明:

1、原告肖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被告肖鹏辩称,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没有主张继承权,而肖立的遗产已实际由肖明继承,自此原告的权利已受侵犯时,到2004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

原告认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他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依法律规定应视为接受继承。他仍和肖明、被告肖鹏居住肖立的遗产120平方米房屋里,因此肖立的遗产并非分隔,不存在原告的权利受侵犯的事实,他在2004年知悉肖立立有遗嘱后,方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并非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肖立被宣告死亡以及肖明死亡后,原告肖亮仍与被告肖鹏共同居住在肖立的遗产120平方米的房屋内,且古画五幅和存款23万元亦共同保管,其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原告肖亮的权利尚未受到侵害,当原告肖亮知悉肖立实际死亡时间及立有两份遗嘱后,方主张继承的权利,而受到肖鹏拒绝时,其权利始受到侵犯,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对被告肖鹏的主张不予支持。

2、当发生宣告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符时,应如何认定继承时间问题。原告诉称,宣告肖立死亡时间与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不符,而产生当事人利益冲突时,应以实际死亡时间认定继承时间。

被告辩称,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即为继承时间,不应以肖立实际死亡时间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业已查明,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尚未分割,现已确定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且已查明肖立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从而使被继承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依法应确定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为开始继承的时间。原告肖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3、肖哲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肖哲明知肖立立有自书遗嘱,而在二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继承,丧失了继承权利。

被告肖哲辩称,其获知肖立立有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及存款5万元时是在2004年6月,知悉后即主张依遗嘱继承的权利,并未超过两个月时间,因此应认定肖立所立的遗嘱有效,应依该遗嘱继承。

本院认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在2004年6月前被告肖哲知道肖立立有遗嘱的事实,其得知受遗赠时间应认定为2004年6月,其表示接受继承时并未超过两个月时间,因此应依遗嘱享有继承权。对原告肖亮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肖亮与肖明系被继承人肖立的儿子,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肖明先于肖立死亡,应由被继承人肖立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告肖鹏代位继承。对宣告死亡的判决予以撤销,确认肖立实际死亡时间2004年5月17日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肖立在生前先后依法律规定立有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但后一份遗嘱内容与前一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未列部分的遗产,应由法宝继承人,即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即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三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古画二幅及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存款18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条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

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

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200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 年6月25日(院印)书记员 ×××

最新民事纠纷承诺书 篇六

控告承诺书-范例

例:债务人张三准备通过法院自诉债权人李四

本人(姓名:【 张三 】,身份证号:【此处填写债务人身份证号 】,借贷宝注册手机号:【 此处填写债务人借贷宝账号 】)是借贷宝的注册用户。本人于年月到(发生债务的起始时间)

年月(发生债务的截止时间)在借贷宝平台上共借入金额为此处填写与对应债权人借入金额的总和的借款(详见债务清单),债权人姓名:【 李四 】,现因本人被债权人通过此处请详细填写被骗过程 方式欺诈,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本人决定自行前往法院诉讼。

现本人需向具体法院名称法院提供起诉所需材料,本人特此申请:请求贵公司向本人的报案机关提供李四的相关身份信息,李四为本人在借贷宝平台上的债权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真实有效,申请材料仅限于为保护前述自身合法权益发起诉讼程序,不作他用。本人承诺调取债权人相关身份信息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关。

承诺人:

日期:

控告承诺书疑难问题解答

1.不知道债权人是谁,债权人对应信息如何填写?

答:若无法提供债权人姓名,对应债权人姓名项为空,需详细填写与该债权人的债务借款清单,具体清单详见下发的债务人借款清单表。

2.若与一个债权人发生多笔债务纠纷,承诺书中时间段如何填写?

答:该时间段填写为,首笔发生债务纠纷的日期,到最后一笔债务纠纷的日期。

3.若与多个债权人发生债务纠纷,如何填写控告承诺书以及债务清单?

答:若涉及多个债权人,需填写多份控告承诺书以及对应的详细债务清单,即每一个债权人为独立的一份控告书以及债务清单。4.债务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答:债务人等于借款人(借入),债权人等于出借人(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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