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北京市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正,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这一修正案草案已经完成,并将送审。本文将对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修正案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人口结构合理化,提高出生率,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草案提出了以下几点具体措施。
首先,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优化生育政策的措施。根据草案,北京市将进一步放宽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三胎。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增加人口数量,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其次,草案还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举措。为了鼓励更多的夫妇生育,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将享受更好的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这将提高生育的经济收益,减轻夫妇的负担,从而增加他们的生育意愿。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更新。草案规定,人口普查将更加全面、准确地统计人口数量和结构。通过人口普查的数据,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人口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人口政策。
最后,修正案草案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进行了调整。草案规定,将设立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总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送审,标志着北京市对人口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通过放宽生育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新人口普查内容和方法以及调整组织管理机构等措施,北京市将为人口结构合理化和人口老龄化提供更好的应对策略,推动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篇二
近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完成并将送审。这一修正案草案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需求,提高人口结构合理性,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本文将对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首先,草案提出了放宽生育政策的措施。根据草案,北京市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三胎。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增加人口数量,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然而,放宽生育政策也可能引发其他问题,如人口过快增长、资源和环境压力加大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生育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举措。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将享受更好的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生育的经济收益,减轻夫妇的负担,从而增加他们的生育意愿。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需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公平性。政府需要加强财政投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同时要注意避免制度的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更新。草案规定,人口普查将更加全面、准确地统计人口数量和结构。这将为政府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有助于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口政策。然而,人口普查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还需要解决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等问题。因此,在实施人口普查时,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最后,修正案草案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进行了调整。草案规定,将设立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一调整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然而,机构调整需要充分考虑人员配置、职能划分等问题,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送审,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需求,提高人口结构合理性,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通过放宽生育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新人口普查内容和方法以及调整组织管理机构等措施,北京市将为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提供更好的应对策略。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财政承受能力、数据保护等问题,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篇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是怎么样的呢?下面YJBYS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修正案的全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全文内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dq
uo;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