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篇一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分享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讲座。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益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天,我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妇女的平等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的历史中,女性一直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妇女争取了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确保了她们在各个领域的平等地位。这不仅有利于妇女个人的发展和自我实现,也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解决妇女面临的各种问题具有积极的影响。例如,该法规定了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的禁止,保护了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伤害。同时,它也规定了对妇女进行平等待遇的要求,包括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通过这些规定,妇女能够享受到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摆脱了过去的不公平待遇。
最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推行对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妇女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的发展和幸福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社会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利益,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等的环境,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素质和幸福指数。
总结起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妇女的平等地位,解决妇女面临的各种问题,还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幸福指数。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支持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妇女的发展和幸福做出贡献。感谢大家的聆听!
谢谢!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篇二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益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篇讲稿中,我将重点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提升妇女地位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妇女争取了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过去,妇女一直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妇女争取了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确保了她们在各个领域的平等地位。这不仅有利于妇女个人的发展和自我实现,也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解决妇女面临的各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该法规定了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的禁止,保护了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伤害。同时,它也规定了对妇女进行平等待遇的要求,包括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通过这些规定,妇女能够享受到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摆脱了过去的不公平待遇。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推行对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妇女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的发展和幸福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社会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利益,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等的环境,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素质和幸福指数。
总结起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升妇女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妇女争取了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解决了妇女面临的各种问题,还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幸福指数。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支持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妇女的发展和幸福做出贡献。感谢大家的聆听!
谢谢!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篇三
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
“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2003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2003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04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
[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
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
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
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
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
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件背后: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
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健康。
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
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1996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
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01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
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
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
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
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
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
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