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 篇一
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的重要性
导游员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对目的地的印象。因此,建立有效的导游员管理方法对于提升市区旅游形象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篇文章将介绍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措施。
首先,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提升导游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金牌导游员是经过专业评定和培训认证的导游员,他们具备丰富的旅游知识和服务经验,能够为游客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导游服务。通过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确保导游员的素质和技能达到一定标准,从而提升他们的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其次,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规范导游市场秩序。导游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存在一些不合规范的现象,如导游员违规接待游客、强制购物等。通过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加强对导游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导游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另外,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加强导游员的培训和教育。导游员是旅游目的地的形象代言人,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文化修养直接关系到游客对目的地的认知和评价。通过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加强对导游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文化修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向游客传递目的地的文化和历史知识。
最后,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提高市区旅游形象和竞争力。导游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是游客选择旅游目的地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可以提升导游员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推动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市区的旅游形象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对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导游市场秩序、加强导游员培训和教育以及提高市区旅游形象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金牌导游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为市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 篇二
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的具体措施
为了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市区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以确保导游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达到一定标准。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建议:
首先,建立金牌导游员认证制度。市区可以制定一套严格的认证标准和评估体系,对导游员进行评估和认证。认证标准可以包括导游员的知识水平、服务技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认证,可以筛选出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导游员,为游客提供更好的导游服务。
其次,加强对金牌导游员的培训和教育。市区可以组织各类培训班和研讨会,提升导游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目的地的文化历史知识、导游解说技巧、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不断提高导游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他们的服务水平。
另外,加强对金牌导游员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可以建立导游员管理平台,对导游员的行为和服务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通过监督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导游员的不规范行为,确保他们合规经营,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此外,加强对导游市场的监管。市区可以加大对导游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于那些存在违规行为的导游公司和导游员,可以进行处罚和惩戒,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市区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游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导游服务中的问题。
最后,建立健全金牌导游员管理机制。市区可以成立导游员管理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导游员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可以形成导游员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综上所述,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金牌导游员认证制度、加强导游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导游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导游市场的监管以及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落实,才能提高市区导游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提升市区旅游形象和竞争力。
市区落实金牌导游员管理方法 篇三
选拔一批爱岗敬业、老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规范、执业文明的优秀导游人才,为全面提升导游队伍素质。培育成为旅游乡村形象代言人,打造品质旅游、提供品质服务的生力军,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导游服务质量规范》GB/T159711995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金牌导游员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行业管理。
2.具有丰富的知识涵养、娴熟的业务能力。
3.实践经验丰富,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注重提升个人素质,自觉维护导游的职业形象。
5.勤奋工作,好学上进,善待游客,责任心强。
6.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专职从事导游工作3年(含)以上,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在当地导游从业人员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游客、境内外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从事导游工作3年(含)以上。
7.持导游证(IC卡)上岗,按时参加并通过导游年审,无相关投诉和导游IC卡扣分记录。
(二)评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竞争择优、推荐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金牌导游员的评选。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申报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导游员填写市金牌导游员评选报名表后,由旅行社向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推荐。特别优秀的,也可由10名以上持证导游员联名向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推荐。
2.初审考核。各区、县(市)旅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核,择优向市旅委推荐。一线带团导游员和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导游员可优先推荐。
3.复核。由市旅委对申报评选导游员的年审及IC卡扣分情况进行复核。
4.笔试。通过复核的导游员由市旅委组织笔试,重点检测导游员对历史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市情等导游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5.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产生面试参选人。面试重点检测导游员在景点讲解、综合协调、应急反应、礼仪礼节、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能力。
6.考察。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产生“市金牌导游员”候选人,由候选人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是否入围的依据。
7.公示。候选人主要事迹在主流媒体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8.公布。根据比赛成绩、考察鉴定、公示结果,确定市金牌导游员并进行表彰。评选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评选机构。由市旅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杭报集团、文广集团等单位组成金牌导游员评选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工作从评选年的5月份启动,11月份结束。
二、金牌导游员的扶持
(一)当选的金牌导游员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奖励,并列入市旅游人才重点培养对象。
(二)作为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推荐参加政府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金牌导游员参加政府安排的非公益性接待活动可享受一定的服务津贴。
(三)金牌导游员可优先参加境内外业务培训,其参加提升学历培训、晋升职称考试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四)连续三届当选为金牌导游员的,授予金牌导游员终身荣誉奖称号。
(五)鼓励旅行社积极培养金牌导游员。旅行社拥有金牌导游员的数量将作为其评优、评先、评星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积极配合做好金牌导游员培养、管理工作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
三、金牌导游员的日常管理
对金牌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实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行业监管和所在单位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旅委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对金牌导游员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旅行社应加强对金牌导游员的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各级旅游部门做好金牌导游员的培养工作,支持金牌导游员参与政府各类大型宣传活动的接待工作,积累服务经验,提升服务水平,展示良好形象。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旅委和所在区、县(市)旅游
部门每年应不定期地抽查金牌导游员的团队接待记录,对其服务的游客进行回访。定期安排金牌导游员为新入职的导游开展景点和沿途讲解的培训,市旅委对培训质量进行测评。(二)建立金牌导游员复核制度。市旅委在评选次年对金牌导游员政治品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并反馈给金牌导游员及其所在旅行社。金牌导游员带团服务质量和培训质量测评结果以及旅行社根据金牌导游员工作表现作出的书面评价,作为复核内容。
(三)建立金牌导游员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金牌导游员录用、晋升、辞职、下岗、退休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旅行社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报市旅委备案。
四、金牌导游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旅游部门应定期听取金牌导游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金牌导游员应定期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培训。因故请假时间超过培训课时三分之一的,复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金牌导游员应主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接待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履行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责任。市旅委组建以金牌导游员为主体的市品质旅游服务队,金牌导游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活动,每人每年参加品质旅游服务队活动少于10天的,复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惩戒措施
金牌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以虚假事迹骗取金牌导游员荣誉称号的;
(二)无故缺席各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
(三)复核未通过的;
(四)调离导游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
(五)被游客投诉有重大问题并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六)导游IC卡年度累计扣分超过5分,或未参加年审及年审未通过的;
(七)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九)违反其他旅游管理规定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经市旅委核实认定事实依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金牌导游员的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各种奖励政策。
六、本办法由市旅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