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宣传的广播稿范文【精简3篇】

时间:2015-07-08 02:16: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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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宣传的广播稿范文 篇一

标题: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共建和谐社会

尊敬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XX广播台的XX,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农村法制宣传的广播稿。

农村法制宣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新时代背景下,农村社会发展迅速,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为了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农村法制宣传应该贯穿于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手段,开展法制宣传专栏节目,定期播放法律知识讲座,让农村居民了解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注重实效。农村法制宣传不能仅停留在口号上,更要注重实际效果。我们可以组织农民参观法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亲身感受法治的力量。同时,加强与基层干部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实际问题,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再次,加强法制宣传队伍建设。农村法制宣传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制宣传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宣传能力。同时,可以鼓励法律专业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法制宣传工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注入新的力量。

最后,构建宣传平台。农村法制宣传需要一个良好的平台来传播。我们可以建立农村法制宣传中心,集中资源,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同时,可以与农村学校、社区、合作社等机构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通过以上几点建议,我们相信农村法制宣传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法治农村,共创美好未来!

谢谢大家的收听!

农村法制宣传的广播稿范文 篇二

标题:农村法制宣传,让农民群众受益

尊敬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XX广播台的XX,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农村法制宣传的广播稿。

农村法制宣传是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也逐渐增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群众对一些法律法规的了解仍然不够,导致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让农民群众能够真正受益。

首先,要注重宣传方式。农村地区资源有限,传统的宣传方式可能效果不佳。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活动。比如,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传播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培训班,让农民群众通过手机、电视等方式随时随地学习法律知识。

其次,要注重宣传内容。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主要集中在土地、合同、劳动等方面,对其他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对较少。我们可以针对农村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比如,针对农村土地流转,我们可以宣传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群众知晓自身权益和义务。

再次,要注重宣传形式。农村法制宣传应该贴近农民群众的生活,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可以组织法制宣传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吸引农民群众的参与度,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最后,要注重宣传效果。农村法制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表面,更要追求实际效果。我们可以建立法制宣传的监督机制,定期调查农民群众对法制宣传效果的满意度,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内容。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相信农村法制宣传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效,让农民群众真正受益。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农村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的收听!

农村法制宣传的广播稿范文 篇三

XX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反悔《调解协议书》难获法院支持。

案例:

为创建法治化社会,把小额

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上海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纠纷。若纠纷双方一旦在该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日前,上海XX区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受伤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再反悔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类赔偿款9476元。

2012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50岁的杨某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小客车,由本市镇宁路驶入长乐路时,与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某治愈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彭某“腰2左侧横突骨折。”该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由杨某赔偿彭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车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9476元,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门也向杨某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杨某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赔偿款。2013年初,彭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于2012年11月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杨某逾期不履行给付赔偿款,请求法院依照上述协议书,判令杨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杨某辩称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他本人签名,但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能真实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计算有误,现不同意上述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杨某对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自愿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未按协议赔付实属违约。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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