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篇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本文将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和权力职责等方面介绍其各项制度。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组成,每个委员会都设有主任和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设立调解员办公室,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
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接收申请、调解准备、调解进行和调解结果反馈等环节。当当事人申请调解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在调解进行中,调解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并记录相关信息。
最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调解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和取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进行转送,或者将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权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总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其有效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工作的质量,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篇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其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制定、调解员的选拔培训和社会宣传等方面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制定。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和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和权力职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选拔培训。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核心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此,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调解员选拔培训制度,通过考试和培训等方式选拔和培养合格的调解员。这些调解员将成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最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解决纠纷的意识。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传递调解的理念和价值观,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调解员的选拔培训和社会宣传等方式,我们可以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能,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篇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督查、督办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 、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
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