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经典3篇】

时间:2018-06-03 07:34: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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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营造廉洁政治环境,保证公平公正的行政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权力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资源,但过度行使权力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腐败等不良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进行惩处,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在过去的管理体制中,领导干部往往难以对自己的工作结果负责。而通过建立追究制度,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进行追责,可以激励他们更加严谨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此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违纪行为的追究,可以形成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强化党内监督的力度,确保党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同时,追究制度的实施也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是制度执行的问题。要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追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另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注重公正和公平。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每一个被追责的案件都能经过公正的审查和判断。同时,也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被追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确保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也需要注重公正公平,保障被追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推动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

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

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

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

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

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

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

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

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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